索引号:010450638/2026-00486 文号:库政办发〔2026〕9号 发布机构: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03/30 发布日期:2026/03/31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印发《库尔勒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库尔勒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0日
库尔勒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善应急机制、强化实战能力、规范处置流程,依法科学、统一指挥、协同高效地应对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库尔勒市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库尔勒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库尔勒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或周边地区波及我市的地震灾害以及因地震灾害引发的相关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库尔勒市委、人民政府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现场组织及属地保障工作,由库尔勒市委、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挥。
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委、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人武部、兵团第二师29团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与指挥部工作。
2.2 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库尔勒市委、人民政府和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3 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监测评估、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外事协调、恢复重建和新闻宣传等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及职责详见附件2)。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
2.4 库尔勒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乡镇(街道)的抗震救灾机构应第一时间在灾区成立“XX.XX(日期)XX(地名)X.X级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待库尔勒市抗震救灾现场工作队抵达后,随即成立库尔勒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库尔勒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通常由赶赴现场的市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委、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全面接替并负责现场抗震救灾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成立临时党支部。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乡镇(街道)政府处置能力,或者发生的地震灾害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街道)时,市人民政府根据乡镇(街道)政府的请求,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将库尔勒市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初判指标和分级响应标准详见表1。
地震发生在相邻其他地方行政区域时,受影响地方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地震对我市造成的灾害情况,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内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表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初判指标和分级响应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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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 等级 |
初判指标 |
分级响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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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我市 区域的地震 |
发生在邻近其他区域的地震(距离) |
人员死亡 (含失踪) |
分级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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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7.0级以上 |
7.5级以上 (150千米以内) |
200人以上 |
一级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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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地震 灾害事件 |
6.5—7.0级 |
7.0—7.5级 (100千米以内) |
30—199人 |
二级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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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地震 灾害事件 |
6.0—6.5级 (城区5.0—5.9) |
6.0—6.9级 (50千米以内) |
10—29人 |
三级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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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震 灾害事件 |
5.0—5.9级 (城区4.0—4.9) |
5.5—5.9级 (30千米以内) |
10人以下 |
四级响应 |
3.2 响应级别
3.2.1 一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库尔勒市委、人民政府直接或根据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启动库尔勒市层面地震灾害一级响应,报请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自治州层面抗震救灾工作,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州提出需要自治州层面支援的事项。
3.2.2 二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库尔勒市人民政府直接或根据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启动库尔勒市层面地震灾害二级响应。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报请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自治州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自治州层面抗震救灾工作。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州提出需要自治州层面支援的事项。
3.2.3 三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根据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启动库尔勒市层面地震灾害三级响应。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报请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自治州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自治州层面抗震救灾工作。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州提出需要自治州层面支援的事项。
3.2.4 四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情初步研判结果,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报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批准后,由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震区所在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库尔勒市应急、住建、消防等成员单位和部门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第一时间核实灾情、分析研判震情趋势及灾害链风险,并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或专业力量赴现场指导、支援。
3.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根据地震灾害的发展态势、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需求,动态评估并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1)灾情发展超出预期:灾害造成的实际损失、社会影响或处置难度远超本级响应级别对应的常规评估。
(2)敏感复杂或极端情况:灾害发生在重点地区(如人员高度密集区)、重大活动或重要时段,或属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地震灾害。
(3)救援能力严重不足:灾区自我恢复能力丧失,现有应急力量、资源无法满足抢险救灾基本需求,必须依赖上级政府及外界大规模支援。
(4)发生衍生重大事件:地震引发或可能引发特别严重的次生、衍生灾害(如特大洪水、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重大疫情等),或已导致局部社会秩序严重破坏。
(5)发生新的重大灾害:在应急响应期间,受灾区域发生同等或更高级别的地震,造成叠加影响与破坏。
4 防范应对与监测报告
4.1 地震防范应对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立足防大震抢大险救大灾,强化地震应急准备检查;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融合通信等先进技术,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指挥体系,提升风险监测精准化、辅助决策智能化、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加密监测地震台网布点建设,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预警,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抗震加固;完善实战化应急预案,进行常态化演练,多组织“双盲”演练(即不提前通知参演单位演练时间、地点和演练内容的突击性应急演练)和桌面推演;加强救援力量准备、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全面提升防范地震灾害风险能力。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常态化组织开展实战化综合演练和“断路、断网、断电”情况下的演练等,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强化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自救互救和避险疏散实战化演练,持续提升公众避险自救能力。
4.2 监测预警
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新疆地震局库尔勒地震监测中心站,共同负责组织全市震情监测与跟踪。强化与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地震主管部门)的联合会商研判,及时向库尔勒市委、人民政府报告震情趋势。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地震主管部门)持续强化震情跟踪监测与预报预警,依托库尔勒中心站的专业力量,对各类地震预测意见及宏观异常及时开展现场核实与综合研判。
依据震情研判意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临震预报,并组织强化防御措施。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判定结果和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防震减灾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及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
4.3 地震预警
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地震主管部门)在自治区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组织震情跟踪。充分利用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新疆分项目的建设成果,发挥自治州在库尔勒市已部署的基准站、基本站及预警终端的效能。重点推动预警信息在人员密集场所(如学校、医院)、交通枢纽、旅游景区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工矿企业的应用与服务。地震预警信息由自治区地震局统一发布;库尔勒市及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预警信息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应用、科普宣传及应急演练工作。
4.4 震情速报
当库尔勒市城区发生有感地震、市域内≥2级或毗邻地区≥3.0级以上地震时,新疆地震局库尔勒地震监测中心站迅速告知库尔勒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15分钟内上报库尔勒市委、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单位,做好跟踪续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4.5 灾情报告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立即派人深入震中或震灾严重的地区收集相关信息,迅速汇总上报库尔勒市委、人民政府,并同时向自治州报告。在震后15分钟进行初报,震后100分钟(夜间为震后120分钟)进行第一次续报,震后4小时内进行第二次续报,以后按6小时间隔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直至应急结束。重要情况随时报告。要与震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地震灾情最新动态。
4.6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灾区乡镇(街道)要第一时间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震情与灾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后,须立即电话或书面报告库尔勒市委、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中心地震时间、地点、震级、有无人员伤亡和已采取措施等情况,并及时续报;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向市委、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新疆地震局库尔勒地震监测中心站等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库尔勒市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单位。
发现地震失踪伤亡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及涉外机构。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启动(适用于未达响应启动标准的显著地震)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3—4级地震,或因震感强烈、影响范围较大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2.5级以上地震,震中所在地及有明显震感的乡镇(街道)必须立即进入应急状态,需在震后15分钟内,做好震情、灾情核实上报,迅速排查了解是否有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受损等情况,并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5.2 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
5.2.1 先期处置
灾区所在地乡镇(街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辖区内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同时,立即组织震区村(社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2.2 库尔勒市应急处置
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立即进入实战状态。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履行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指挥调度枢纽职责。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统筹部署并组织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及力量实施以下工作:
(1)灾情信息与指挥决策。立即运用应急指挥平台等科技手段,统一指挥调度。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灾区乡镇(街道)多渠道收集、核实并上报灾情,由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形成综合报告,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为决策提供支撑。
(2)生命搜救与力量调度。立即调派消防等专业力量作为首批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应急力量,并视情有序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全力搜救被困人员。
(3)群众安置与生活保障。紧急启用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组织调运救灾帐篷、衣被、食品等生活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及时安置。根据灾情发展,按规定程序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受灾群众过渡期安置、生活救助及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积极对接上级部门,申请落实救灾资金和物资援助;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库,按程序申报争取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
(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派遣市、乡医疗卫生机构和红十字救援队伍赶赴灾区,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伤员救治、转运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市内医疗资源,做好接收危重伤员准备。
(5)基础设施抢通保通。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协调铁路、民航、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优先保障应急指挥、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行与通信畅通。
(6)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立即组织对灾区水库、河道、堤防、重大危险源、重要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果断处置险情,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7)房屋设施应急评估。迅速调集住建领域专业人员和结构工程师,对灾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民用建筑及市政设施开展安全应急评估,划定危险区域,为抢险救灾和群众安置提供依据。
(8)地震监测与灾情评估。配合自治区、自治州派出的地震现场工作队,做好震情监测、趋势研判和余震防范。在上级统一指导下,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基础数据。
(9)社会治安与秩序维护。协调公安、武警加强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疏导和重要目标警戒,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指导开展涉灾矛盾纠纷化解。
(10)社会力量组织与支援。有序组织市内非灾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力量对灾区进行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并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11)交通与区域管制。根据救援需要,视情实施通往灾区的交通管制,划定核心救援区域,保障救援通道高效畅通,限制非应急车辆、人员进入。
(12)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权威信息发布,及时准确通报灾情和救灾进展。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13)对接落实上级部署。坚决执行自治区、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工作部署,保持与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的实时联络,确保信息畅通、步调一致、工作协同。
5.2.3 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库尔勒市启动Ⅰ、Ⅱ级响应的同时,立即成立由市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的库尔勒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时,成立由库尔勒市委、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的库尔勒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震中或重灾区域,统筹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灾区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及库尔勒市参与救援的主要力量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或成员,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决策部署。全面了解、掌握灾区实际情况,督导落实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项指令和工作部署,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及面临的问题。
(2)现场统筹协调。统一指挥调度所有进入灾区的库尔勒市及以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建立现场协作机制,形成救援合力。
(3)物资需求与调配。核实灾区紧急需求,根据授权,直接协调或向市指挥部请求调拨应急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并监督其分发使用。
(4)救援行动管理。划定重点搜救区域,分配救援任务,协调解决救援行动中遇到的障碍(如大型设备进场、危险建筑物排险等)。
(5)交通与后勤协调。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持现场及周边交通秩序,保障救援“生命线”畅通。协调搭建现场应急通信网络,统筹安排必要的前方人员后勤保障。
(6)次生灾害协同处置。组织现场力量先期处置已发生的次生灾害(如火灾、危化品泄漏等),协调专业队伍进行技术支援,并及时上报。
(7)信息收集与报送。建立现场信息直报机制,实时收集、核校各救援队伍、工作组和灾区政府的动态信息,每日定时会商研判,形成《现场救灾简报》,同步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8)对接上级指导。负责与自治州派出的工作指导组或现场工作队对接,汇报工作进展,接受业务指导,落实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协调保障其在灾区的工作。
5.3 四级应急响应
5.3.1 先期处置
灾区所在地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3.2 库尔勒市应急处置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库尔勒市层面地震灾害四级响应,由灾区所在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协助灾区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桥梁、大坝等基础设施安全鉴定、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受灾群众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市消防、医疗等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
5.4 响应终止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灾害调查评估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分级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6.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自治区、自治州、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部署,在自治州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恢复重建工作;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经库尔勒市有关部门审定后,报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6.3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力量保障
健全完善军地、兵地抢险救灾协作机制。库尔勒市相关部门和单位、驻库部队和民兵组织强化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定期组织联合训练和演练,提升协同救灾能力。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石油管线、综合管廊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运营管理单位加强专业抢修力量建设,提升快速恢复能力。
库尔勒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委会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单位)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库尔勒市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管理和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和核查评估、灾害风险隐患识别处置等提供支撑。
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地震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指挥决策、监测研判、紧急救援、灾害评估、建(构)筑物安全应急评估等提供专业支持。有关研究机构深化地震预测、风险监测、灾情研判、应急通信、搜救技术、应急处置、工程抗震等技术研究,强化技术支撑能力。
7.2 指挥平台保障
库尔勒市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充分整合地震、气象、水利、地质、通信等多领域数据资源,综合运用自动监测、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建立健全统一高效、上下贯通、功能完善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加快推动应急指挥平台智能化建设,实现数据共享、指挥联动。平台应接入并贯通消防救援等专业救援力量指挥中心,充分发挥“应急指挥一张图”智能平台作用,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灾害损失动态评估与跟踪、地震趋势会商研判、应急资源统筹调度等功能,为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实施科学决策、精准指挥和高效调度提供全面技术支撑。
7.3 物资保障
库尔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乌鲁木齐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库尔勒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重要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目录管理、产能储备、协议储备、紧急采购调运等机制,确保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装备、医疗器械药品等高效供应。
库尔勒市发改、商工、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落实救灾物资实物储备,通过产能储备等方式提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供给能力。鼓励和引导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4 资金保障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依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保障抗震救灾资金。库尔勒市财政局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部门及时快速预拨救灾资金,支持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管护、使
用应急避难场所。根据需要,统筹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设置、管理应急避难场所,配套必要的交通、通信、水电暖、排污、环卫等设施和物资储备。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商场、文体场馆、影剧院、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报警装置和必要救援设备,定期维护,确保通道出口畅通、设施设备完好。
7.6 基础设施保障
库尔勒市各相关单位应协同建立健全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在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场景下的应急托底保障机制,提升快速抢通与恢复能力。
库尔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生产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抗震能力建设与灾后快速抢修,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及现场应急用电需求。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加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抗震能力建设,构建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灾时通信畅通。在极端情况下,积极协调自治州通信管理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卫星、应急通信车、短波系统等通信设备,确保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与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权威信息。在极端情况下,立即启用短波广播等应急传输手段,必要时申请启用卫星广播系统,保障至少一种广播电视覆盖方式有效运行。
7.7 机制保障
库尔勒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车务段、巴州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保障人员、物资快速通行。
7.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库尔勒市宣传、教育、文旅、应急管理(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库尔勒市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8.1 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城镇和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区域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和新疆地震局库尔勒地震监测中心站在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库尔勒市有关部门(单位)。市委宣传部督促指导事发乡镇(街道)做好舆情引导工作,保障社会大局稳定。
8.2 地震舆情应对处置
当出现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的涉地震网上虚假谣言、违法违规信息时,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督促指导事发地做好舆论引导,及时采取措施平息传言。市应急管理局、新疆地震局库尔勒地震监测中心站等部门和单位视情组织专家解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8.3 邻近地区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当周边地区发生对我市造成一定影响或破坏的地震灾害,视其危害程度,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初步判定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上述相应级别和要求进行处置。
8.4 涉外事务
经批准在我市开展地震救援和援助的外籍人员在市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州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市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文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9 预案管理与演练
9.1 预案编制
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本预案,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园区管委会等基层组织,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化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接收市本级单位及以上法规规定单位的预案备案。
库尔勒市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和响应的配套文件,细化工作流程和任务清单。
9.2 预案演练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建立抗震救灾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库尔勒市地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库尔勒市的地震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部门预案由牵头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自救互救演练,村(社区)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9.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完善本预案。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库尔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解释并组织落实好宣传和培训。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库尔勒市地震应急预案》(库政办发〔2022〕28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库尔勒市地震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