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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0450638/2025-01038 文号: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2025/07/31 12:07 有效性: 名称:《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特制订此《通知》。

二、《通知》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范围有哪些?

2025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具体范围如下:

1.2021年以来经清理对外公布予以保留的文件,根据清理标准提出拟保留、拟废止、拟宣布失效的清理意见。

2.2010~2025年,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发”“市政办发”文号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尚未进行清理的,根据清理标准提出拟保留、拟废止、拟宣布失效的清理意见。

3.2010年以前,尚未进行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根据清理标准提出拟保留、拟废止、拟宣布失效的清理意见。

三、《通知》将对哪些方面和领域进行清理?

1.与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对库尔勒市各领域工作做出的决策、提出的要求不相符;

2.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3.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市委的相关工作部署不一致;

4.与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要求不一致;

5.超越法定权限范围;

6.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措施,或者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

7.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事项,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8.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9.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通知》(新政发〔2024〕64号)、《关于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巴政发〔2025〕35号)中废止的文件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10.与国务院、自治区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相关决定不一致;

11.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库尔勒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

四、《通知》规定实施的准则是什么?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涉及新组建机构或职能调整的,由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五、《通知》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和修改的格式要求是什么?

由制定或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拟保留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拟废止目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拟失效目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5年7月30日前报市司法局。

市直各部门清理和汇总文件后,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拟保留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拟废止目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拟失效目录》,加盖公章后于2025年8月31日前报县司法局。审核后,县直各部门梳理本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加盖公章后于公布后15日内报市司法局。

六、《通知》工作要求是什么?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部门提出清理意见(保留、废止、失效、修订)。未列入保留文件或无单位认领文件,由市司法局按照失效或者废止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七、解读咨询渠道

解读单位:库尔勒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0996-2698315


文件链接: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