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0450638/2024-01274 文号:库政规〔2024〕4号 发布机构: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10/09 18:10 发布日期:2024/10/09 18:10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印发《库尔勒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市水利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
《库尔勒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
库尔勒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民种植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财规〔2021〕17号文件精神和《库尔勒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遵循促进改革、价补相适、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当前价格水平、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等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安装有计量设施的农田水利项目。
第二章精准补贴
第四条补贴对象主要为节约用水显著的用水户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国有水管单位。
第五条补贴范围为库尔勒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面积内的小麦等粮食作物定额内用水。国有土地、退耕、休耕地不予补贴。
第六条补贴以库尔勒市农业终端供水成本水价与实际执行水价差额计算,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
第七条补贴方式为各水管站在次年1月底前将所管辖区内用水户粮食作物实际用水量和计划内用水量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核实实际用水量,根据确定的补贴标准、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的定额内实际用水水量核算每年补贴资金规模报市财政局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补贴给库尔勒市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第八条精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市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单位供水成本、水利灌溉工程维修养护和灌溉用水计量设施维修养护补贴,农民用水者协会运行经费补贴,也可部分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培训、管理、宣传等。精准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各类津补贴以及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工作经费等支出。
第九条市水利局、财政局对上年度精准补贴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补贴各管水主体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节水奖励
第十条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业节水、调整优化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农村基层用水协会和农户。
第十一条奖励范围为库尔勒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面积内,并确定用水初始水权的、农业灌溉用水为地表水的用水户,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对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进行奖励。对于农户之间发生水量交易行为、农户当年未按时依法缴纳水费行为的节约水量农户,不予享受节水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按照当年农业供水终端水成本水价进行奖励,由市水利局根据节水对象用水情况进行审核并测算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奖励方式由各乡镇水管站上报农业节余水量奖励申报明细由市水利局审核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水利局参照惠农惠民“一卡通”补贴发放程序进行发放。
第四章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奖补资金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有关农业奖补资金、水资源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等经费中整合,统筹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五章奖补资金的监管
第十六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市发改委、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市财政局、水利局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