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0450638/2024-00967 文号:库政办发〔2024〕4号 发布机构: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02/29 17:02 发布日期:2024/03/01 17:03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印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
审核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核工作,提高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县市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合法性审核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常务会议议题不包含:
(一)应对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等,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三)应当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部门依职权决策的一般决策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部门(以下简称“送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送审单位不得以征求市司法局意见、文件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四条 所有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均须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五条 在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前,按照规定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应当征求意见并就议题内容达成一致。存在较大分歧、尚未达成一致的议题,暂缓进行合法性审核。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提报部门应当在提交合法性审核前完成上述工作。
第六条 提报部门应当对送审议题内容进行合法性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并经提报部门集体研究同意。部门审核意见应当有该议题内容是否合法的明确判断。
送审单位在议题的调研起草、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第七条 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时,送审单位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合法性审核备查表》;
(二)常务会议议题的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文件依据;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资料;
(五)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意见等情况;
(六)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协调情况;
(七)提报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送审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送审材料不全的,市司法局可以不予受理或者要求提报部门限期补送,到期未补送的退回送审单位。
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 议题内容属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政府合同,按照相关规定提前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的,议题送审时只需提交《合法性审核备查表》并注明“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
第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特别复杂需要调研、论证的,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
送审单位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将需要合法性审核的议题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确保市司法局按时限要求完成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十条 市司法局应当对议题是否需要合法性审核进行鉴别,对需要审核的涉法议题,从议题内容的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议题是否符合提报单位的法定权限;
(二)议题制定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议题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根据需要,市司法局可向送审单位和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了解情况,要求送审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或要求其提交所涉专业事项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专家顾问、专业机构等进行评估论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可以采取书面审核、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应当听取有关领域专家学者意见。
第十二条 送审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反馈市司法局。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法性审核备查表
附件
合法性审核备查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送审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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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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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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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单位法制 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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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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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合同 其他涉法议题 不涉法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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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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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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