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0450638/2024-00966 文号:库政办发〔2024〕5号 发布机构: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02/29 17:02 发布日期:2024/03/01 17:03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印发《库尔勒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范开展,切实提升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库尔勒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库尔勒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库尔勒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库尔勒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库尔勒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库尔勒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库尔勒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库尔勒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四条 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牵头对市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征集、审核、论证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按程序公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备案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3.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4.本行政区域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滩涂、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2.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需提请上级机关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七)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财政政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七条 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纳入目录,适用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程序规定;没有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司法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开展本年度市政府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征集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十条 市司法局应当向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根据需要向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市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市司法局申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工作应当于每年2月底之前完成,并在申报前经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经研究,认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按程序予以申报。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对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审核过程中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相关部门,对征集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应当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相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可以责相关部门按要求申报。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核。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增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予以研究。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市委同意。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决策时间安排;
(四)法律政策依据和履行程序要求;
(五)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二十条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行政首长审定,并报市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意见建议,并将处理情况集中反馈。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本单位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库尔勒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调查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实施等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具体范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虑居住地域、从事职业、参与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组织包括利益相关方在内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参与主体的广泛性、针对性和专业性。公众参与的范围、相关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
第八条 市政府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的原则。
公众参与的结果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组织但未组织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在其政府网站设置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专栏,集中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以及意见建议的采纳反馈情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草案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和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公众合理意见建议;对未采纳的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参加座谈会,在座谈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专题会议的议题、议程、决策草案和背景情况等资料送达公众代表和其他与会人员,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十六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
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草案有较大分歧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九条 听证会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代表、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代表,由决策承办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对未采纳吸收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二十三条 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决策内容开展解读,并密切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主动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续举措。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库尔勒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专业性、技术性等问题开展的论证咨询活动。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决策承办单位为2个以上的,可以联合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工作,也可以由其中1个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开展。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充分的研究时间。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注重提高专家论证质量,保障专家论证活动公开进行。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向社会公众解释说明。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遴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以专业能力、资质、经验和诚信作为专家主要遴选标准,并且保证专家、专业机构与决策事项之间没有利害关系;
(二)除涉及保密决策事项外,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三)参与论证的专家行业专长应与决策事项相一致,并在本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决策事项涉及多个领域的,应当安排相应领域专家参与论证;
(四)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少于3名。
第八条 论证专家参与论证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
(二)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独立发表论证意见;
(三)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合理报酬,给予适度激励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论证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对论证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三)个人或所在单位与论证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依法依规对论证涉及的有关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予以保密;
(五)接受监督管理,严禁以决策论证专家的身份参加商业活动,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论证意见或者报告;
(七)依法需要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论证事项。属于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范围的,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对象,制定论证步骤和标准,明确论证方式;
(三)提供论证资料。包括前期调查研究报告、相关背景资料以及论证的具体要求等;
(四)组织开展论证。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的形式进行。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五)提交论证结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过程结束后,专家应当出具带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廉洁性、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对决策草案是否可施行或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意见是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对于未采纳的专家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原因,充分保护专家参与决策论证的积极性。
专家论证意见总体采纳情况应在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时一并报告并在相关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库尔勒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司法局(以下称审查部门)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配合审查部门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初审;审查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后,再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在进行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时,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初审。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当将决策草案送请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材料包括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四)本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涉及其他单位重要职责的,还应提交相关单位的意见;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制定依据;
(六)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供。
第九条 审查部门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方案涉及事项是否符合市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七个工作日。要求补充材料、完善程序和组织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第十一条 审查部门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一)决策事项属于市政府法定权限范围,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决策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意见;
(二)决策事项不属于市政府法定权限范围的,提出市政府无权决策的审查意见,或建议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三)决策草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的,提出不合法的审查意见,或建议对决策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提出不符合决策程序的审查意见,或建议补正相关程序。
对于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审查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出具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审查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照全过程留痕的要求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库尔勒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的,适用本规则。国家、自治区对风险评估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实施。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是实施风险评估的主体,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为评估主体。评估主体负责按照本规则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评估的,不得提请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公安分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协调、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涉及就业、社保、教育、卫生等民生领域重大政策;
(二)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农村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
(三)涉及环境影响、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涉及人员多、范围大、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有关方面对拟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存在较大分歧;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评估主体应当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具体包括:
(一)合法性分析。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政府权限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相抵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二)合理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拟采取的措施是否以人为本、公平合理、适当及时;
(三)可行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缺乏群众支持的基础;
(四)可控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安全稳定隐患,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个人极端事件;是否会引发严重负面舆情、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对可能引发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有完善的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评估主体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评估,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估主体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结合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综合提出评估结论,并对风险评估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条 实施委托评估的,评估主体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方式在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中选择,依法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回避。
评估主体应当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委托评估内容、方式方法、程序进度、评估费用、违约责任、保密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审定之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材料和决策草案送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决策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实施风险评估或者未能提供符合规范的风险评估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室一律不受理决策承办单位上报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不得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
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上报市政府后,市政府认为需要实施风险评估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风险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的标准程序应当按照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充分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评审评估报告、备案评估报告等步骤进行。
第十三条 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组织形式、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第十四条 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听取意见要兼具广泛性和代表性,采取权益涉及对象易于知悉的方式,并充分说明决策的依据、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第十五条 全面分析论证。系统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相关群众和社会公众对决策方案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的质疑进行全面梳理和定量定性分析,查找社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等。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评估主体视情征询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划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低风险五个风险等级:
(一)经评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个别人员持有分歧意见的为低风险,应当作出予以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
(二)经评估,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部分群众持有分歧意见的为中低风险,可以作出予以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但需进一步落实风险化解措施,做好部分群众的教育疏导与信访稳定工作;
(三)经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风险,应当作出暂缓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后,再予以实施:
1.应当公示的未予公示,或者公示的范围较小,社会稳定方面存在较大隐患的;
2.经过民意调查,多数群众未认同的;
3.参与社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重大风险的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4.其他应当暂缓实施的情形。
(四)经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高风险,应当作出中止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待时机成熟后再作评估论证:
1.经过民意调查,大多数群众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被媒体网络持续跟踪炒作形成热点,准予或继续实施可能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
3.存在重大矛盾和问题并在较短时间内难以化解消除的;
4.极易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的;
5.其他应当中止实施的情形。
(五)经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风险,应当作出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
1.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
2.侵犯群众利益,绝大多数群众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3.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解决的;
4.已经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
5.其他应当不予实施的情形。
第十七条 编制评估报告。评估实施主体应在充分评估、客观科学论证分析的基础上编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评估过程、评估方式方法、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点、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的措施建议、风险评估结论及决策建议等内容。
第十八条 评审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估主体应当组织相关机构、党政部门代表、专业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参与该决策风险评估的人员应当回避。评估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会议形式集体评审。评审时,参加的人员原则上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当发表意见,并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备案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市委政法委备案。符合评估程序规范的,市委政法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备案文书。
第二十条 评估主体应当在完成决策起草的三个月内或者市政府要求的时限内完成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同时抄送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
评估主体上报市政府作决策参考的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评估主体单位印章。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中高风险、高风险的,应当不作出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中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但需进一步落实风险化解措施,做好部分群众的教育疏导与信访稳定工作;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主体、参与评估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对实施评估的内容、过程、结果等重要信息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 评估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尽责履行本规则的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由有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在风险评估中没有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尽责调查核实,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由评估主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库尔勒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与管理,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及实施效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机关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以下称决策评估单位)。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向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后评估;
(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决策评估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八条 受委托具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熟悉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以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需的其他条件。
受委托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部分事项的单位也应当具备以上条件。
第九条 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十条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
决策评估单位听取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调研、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参加。评估工作组承担制定方案、组织调研、形成报告等具体评估工作。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时间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基本情况、决策执行情况和决策实施效果及预期效果;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标实现程度;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四)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结论以及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
(五)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六)决策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市政府。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市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或者减少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评估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缴评估经费;违反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库尔勒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
和档案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记录、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适用本规则。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是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执行、后评估的全过程通过文字或电子设备等为载体形成的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等相关活动。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承办单位归集和保管。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会商研究修改和履行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规定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司法局负责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出具审查意见进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公众参与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以及被征求意见机构和部门的回复意见;
(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
(三)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的,举行座谈会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记录;
(四)应当听证的决策,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的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笔录以及听证报告等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实地走访征求意见的,实地走访的照片、视频以及走访记录等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七)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事项草案及说明。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八条 在专家论证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一)专家参与决策事项草案论证的会议通知、签到表等书面材料(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
(二)专家署名或者受托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九条 在风险评估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一)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材料或者承办单位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专门机构开展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走访、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会商分析、专业机构测评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风险评估单位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市委政法委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复。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条 在合法性审查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一)市政府办公室签转合法性审查的审签材料以及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书面材料;
(二)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 在集体讨论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一)报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和列入会议议程的通知等书面材料;
(二)会议纪要;
(三)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坚持全过程记录,采用录音、录像或会议记录等形式对会议讨论情况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如需报经市委或人大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手续的书面材料、会议纪要、决策修改稿等材料收集归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中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等特殊载体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归入单位相应类别档案中。重大行政决策形成的电子档案应当同步归档。
第十五条 在决策执行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材料;
(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制定的执行方案;
(三)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或者考核等工作记录;
(四)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的相关材料;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六)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
决策执行单位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后,应于30日内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移交给决策承办单位一并归档。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应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中,单设类别进行管理,明确档号和归档范围;
(二)决策事项按照本单位发布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顺序进行编号,一个决策事项编制一个顺序号;
(三)按决策事项组卷,较厚的可分卷整理,每卷单独编制案卷号;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的,需按正卷和副卷分开组卷,整理时,正卷排列在前,副卷在后,连续编制案卷号;
(四)使用规范的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按要求填写;
(五)卷内文件材料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页码宜编写在文件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空白位置;
(六)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不同阶段先后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七)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并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八)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九)其他立卷规定。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调整收集归档的材料内容,重大行政决策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库尔勒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解读
视频解读:《库尔勒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