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0450638/2026-01262 文号:库住建规〔2026〕1号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6/09/01 发布日期:2026/09/01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广大居民:
为规范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库尔勒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库尔勒市税务局联合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库尔勒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本通知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本通知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和个人收缴的,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含装卸)至指定集中处理场所,并实施无害化集中处置全流程产生的费用。
二、征收原则与缴费主体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产生者付费”核心原则,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配套原则。
库尔勒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及临时经营主体等,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依据与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遵循“谁产生、谁付费”以及便民、高效的原则收取。收费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价格调整,依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四、部门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应缴面积及费额确认、欠费核查等工作,与市税务局加强联动配合,协助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欠费追缴义务;负责规范委托代收代缴行为,与供水公司、燃气公司、物业服务企业等代收单位依法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等规定,制定和调整本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三)市财政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代征手续费审核支付。
(四)市税务局: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法定征缴主体,负责费款征收、催缴、入库、票据开具及缴费信息管理;对未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出具催缴通知,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并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现征收信息共享。
(五)市综合执法局:协助住建、税务等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费拒缴行为的专项核查工作;承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转办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拒缴类案件,对经依法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市场主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管理工作。
五、征收方式
结合不同收费对象实际情况,实行差异化分类征收,具体方式如下:
(一)城镇居民住户。委托供水、燃气、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代收代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与各代收代缴单位签订书面委托代收代缴协议,统一规范代收代缴工作流程,明确委托方与代收代缴方的权利、责任及相关义务。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经营主体。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商业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确认应缴费额度,出具《库尔勒市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面积审核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定期将核定缴费名单、计费面积、应征金额等信息推送至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统一负责征收入库。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商业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空置闲置场所。严格遵循产生者付费、减量减费原则,规范空置闲置场所费用核减审批流程。对住宅、商铺、库房等经营性及非经营性空置闲置场所,实行随时申报、动态核查、据实核减管理机制。
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可自主申请费用核减,申报时需提供近六个月房屋空置佐证材料(物业服务企业出具核实证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载明空置面积的费用核减书面申请。由市住建局按照法定流程开展资料初审、现场实地核查;经核查符合空置认定标准的,依据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核减相应计费面积及应征环卫服务费用。
(五)其他事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各项政策规定,对其他符合生活垃圾费减免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据相关政策落实减免举措,做到应免尽免、规范落地。
六、资金管理与使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
资金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处理项目的补助,以及生活垃圾处理相关工作的开展等支出。资金退付按照国家、自治区非税收入退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七、异议处理
缴费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减免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税务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如遇上级政策规定调整,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库尔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库尔勒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库尔勒市税务局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