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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0450638/2026-00109 文号:库政规〔2026〕1号 发布机构: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01/21 发布日期:2026/01/21 有效性:有效 名称:库尔勒市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

库尔勒市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猎区

库尔勒市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

禁猎区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工具外,禁止使用气枪(气压弹射装置)、麻醉药、玻珠枪(电击枪)、体育运动枪支、地弓、滚钩、铁夹、排刺、弹弓、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铁丝网套、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灯光诱捕、犬捕、车捕、鹰捕、设置陷阱、设置迷魂阵、捡蛋、张网捕鸟、捣巢、挖洞、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使用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相关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六、法律责任

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的,将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八、监督举报电话

库尔勒市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举报电话:0996—2106031、库尔勒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996—2211110。

九、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

相关链接:《库尔勒市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公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