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库尔勒市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了解《公告》内容,现就文件制定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自2020年以来,国家不断出台或修订涉及野生动物的法规,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提出更严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设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库尔勒市地处塔里木盆地东北边缘,北倚库鲁克山与霍拉山,南临塔克拉玛干沙漠,地域辽阔,有盆地、平原、河流、湖沼、森林、草原、荒漠、绿洲等多样的生境,生物多样性丰富。区域内分布有雪豹、棕熊、狼、盘羊、鹅喉羚、北山羊等多种珍稀陆生野生动物,在每年春冬季节,在市区孔雀河、杜鹃河流域都分别着大天鹅、赤麻鸭、绿头鸭等越冬水鸟。近年来,受气候变化、人类活动等因素影响,野生动物种群及其栖息环境面临威胁,为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很有必要制定本《公告》。通过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设定,对强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加大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预防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生,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势头,有利于保护好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繁衍,保护好我市的绿水青山及生物多样性。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
四、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内容分为五条,第一条对禁猎范围、时限进行规定;第二条对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进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违反禁猎规定的后果;第四条明确其他规定;第五条明确公民义务。
1.依法划定了禁猎区、禁猎期。库尔勒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二条有关规定制定。
2.明确了禁猎工具、禁猎方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工具外,禁止使用地弓、滚钩、排刺、弹弓、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投掷利器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水淹、麻醉、声音诱捕、犬捕、鹰捕、设置迷魂阵、捡蛋、挖洞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相关规定制定。
3.明确法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制定。
4.明确其他规定。因科学研究、物种保护、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办相关证照,经审批通过后,严格按照证上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实施捕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制定。
5.明确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或杀害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行为的,都有权及时制止,并向本行政区域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库尔勒市林业和草原局0996-2106031,库尔勒市公安局0996-2211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制定。
五、《通告》重要内容解读
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是认定非法狩猎罪的法定要件之一,是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政策解读单位:库尔勒市林业和草原局 咨询电话:0996-2106031
相关文件:库尔勒市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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