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KEL010450638-2019-00064 文号:库政办发〔2019〕47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07/10 13:07 发布日期:2019/07/11 19:07 有效性:失效 名称:关于印发库尔勒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部门、各单位:
《库尔勒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库尔勒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意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遗产要素、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实施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本意见所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层高大于2.2米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推进工作,并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用地审批和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地下公共停车场、城市地下道路、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民防空事项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和使用中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等规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不得限制、损害已设定的土地权利。
第七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地下空间可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经营性停车场(库)等用途开发,但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
地下空间开发为经营性用途的,应实行集中式经营管理,不得分割销售。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用于国防、人民防空、防灾等设施的地下空间,如附着于地表建筑,应按相关规范及许可的要求实施;如属独立建设,原则上可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参照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做法实施。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建设规模、出入口位置、与相邻建筑连通方式等要求。
第八条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确因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或者公共利益、安全防护等原因需要超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条除依法可以划拨供地的以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
(二)受客观条件或者特殊历史因素制约无法独立分宗或者不具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条件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分层确定缴纳比例。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出让起始价或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等情况,按规定程序,综合确定。
停车场用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一层出让单价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商业用途容积率为1.0时基准地价修正单价的10%收取,地下二层出让单价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商业用途容积率为1.0时基准地价修正单价的5%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土地出让价款免收。
除停车场用途外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一层出让单价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对应用途容积率为1.0时基准地价修正单价的25%收取,地下二层出让单价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对应用途容积率为1.0时基准地价修正单价的20%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土地出让价款免收。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应当按照土地用途类别依法确定。
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不超过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
第十三条地下停车位(库),开发商在销售时仅能向本小区业主销售,小区业主一户只能购买一个停车位(库)。停车位(库)转让只能转让给本小区没有停车位(库)的业主。
第十四条小区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开发商不可办理产权证。
改建、改用地下车位的,经地下空间产权人同意并符合空间规划,利用原有地下空间改建、扩建、改用为地下车位的,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首次登记的,需提供产权人书面同意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等材料。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人为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由所有权人委托实际使用人承担地下空间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
地下空间连通通道涉及两个以上建设单位的,在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相关建设单位的协议中明确连通通道的使用方式和维修养护责任。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合理使用地下空间,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和交通集散功能,保持消防、报警、通风、照明、监控、通信等设施正常运行,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和指引,并配合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人防工程在平时使用前应当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并签订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第十八条对公众开放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可行措施,防范发生事故灾害或者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予消除,隐患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地下空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地下空间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地下空间主体、承重结构;
(二)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规定用途;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意见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由自然资源、住建、人民防空、综合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他人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