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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0450638/2026-00916 文号:库发改规〔2026〕2号 发布机构:库尔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6/05/26 发布日期:2026/05/26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优化库尔勒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优化库尔勒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库尔勒市各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14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切实降低市民出行成本,经库尔勒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我市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优化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执行收费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库尔勒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医院停车场(另有具体收费标准的除外)。

(一)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停车60分钟内免费,61分钟至120分钟收费2元/辆/车位,之后每30分钟收费0.5元/辆/车位,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费,24小时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0元/辆/车位。

(二)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

医院应对就诊、复诊车辆停车240分钟内免费,241分钟至300分钟收费2元/辆/车位,之后每30分钟收费0.5元/辆/车位,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费,24小时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0元/辆/车位。其它社会车辆按照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上述停车服务收费为最高限价,各停车场经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下浮和延长免费停车时长。对大、中型车辆停车按停车实际占用的泊位数计算收取,连续=停车达到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计费。

(三)免收停放服务费范围

1.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早9时)停放车辆;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执法执勤车辆;

3.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

4.电动汽车充电桩标准充电时长内的服务收费含停车服务费,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二、相关要求

(一)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主体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政府指导价公示牌用蓝底、市场调节价公示牌用黄底)停车服务内容,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停车场经营证明、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12315举报电话等。各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于本通知施行前完成电子计费系统的调整工作,计费系统应当满足计费时段清晰、计费结果可查询可追溯的技术要求。

(二)住宅小区、景区等停车场收费标准自治区、州、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规收费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原《关于印发〈库尔勒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库发改规〔2020〕1号)同时废止。收费标准由库尔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规定调整,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库尔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26日


原文下载:关于优化库尔勒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优化库尔勒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