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新残通〔2026〕19号)要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18 19:18 来源:市残疾人联合会 点击数: [打印]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劳动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激励导向作用,自治区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新残通〔2026〕19号),该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2030年12月31日。为方便库尔勒市各用人单位准确理解政策内容、规范开展申报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哪些用人单位可以享受奖励?

1.适用单位范围:库尔勒市辖区内除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符合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件,且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奖励。

2.认定残疾人范围: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新疆户籍,持有1-4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1-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申领核心条件:(1)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不含2%),且超出人数不少于1人;(2)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满1年(含1年);(3)向残疾职工发放不低于库尔勒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4.劳务派遣人员人数计算: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接收残疾人就业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残疾人就业人数计入其中一方,不得重复计算,统计主体应当和按比例就业申报单位保持一致。

人数计算公式: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

奖励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奖励人数保留一位小数)

人数折算规则:安置1名持有1-2级残疾人证、1-3级残疾军人证人员,按2名残疾人核算;安置3-4级残疾人证、4-8级残疾军人证人员,按照实际人数核算。

※奖励标准及资金使用要求

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自治区公布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奖励。

年奖励标准=职工社会保险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基本养老单位缴纳比例+基本医疗单位缴纳比例+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工伤单位缴纳比例)×6倍

奖励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统筹保障,用人单位获得奖励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残疾职工工资补贴、福利保障、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保护、岗位技能培训、岗位无障碍环境改造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申报相关要求

(一)申报时限

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暨完成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后,可同步向库尔勒市残疾人联合会库尔勒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书面申报上一年度超比例就业奖励金。逾期未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奖励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材料(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1.《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金申请表》(见附件)

2.《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附件)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5.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6.和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上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与报送税务机关版本一致)

(三)受理机构

库尔勒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库尔勒市人民政府综合楼865室)

※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全部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申报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政策咨询

咨询电话:0996-2093717

温馨提示:请我市各用人单位严格把握申报时间,对照政策条件,备齐申报材料,积极落实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助力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稳定就业。

库尔勒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9月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新残通〔2026〕19号)要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