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普惠水库工程保护,强化水库日常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库容管理的指导意见》(水运管〔2023〕350号)、《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水河湖〔2024〕36号)、《水利部运行管理司河湖管理司信息中心关于抓紧开展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上图的通知》(运管函〔2024〕4号)、《关于抓紧开展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上图的通知》(新水办函〔2024〕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塔里木河流域巴音郭楞管理局组织完成了普惠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相关工作,现予以公示:
一、划定标准
平原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水位线向外划定,小型10-50m;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外划定,小型50-100m;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或者坝后坡脚起向外划定,小型50-300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小型50-200m。
二、管理要求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房、开渠、打井、架泵、扒口、爆破、钻探、考古发掘、采石、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及进行种植、养殖活动;
(二)在渠道、水库内清洗装载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运输工具;
(三)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四)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三、公示后,普惠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的原土地性质、权属不变。全市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界桩,设立标识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
塔里木河流域巴音郭楞管理局普惠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表
序号 |
工程名称 (部位) |
管理范围 |
依据 |
保护范围 |
依据 |
1 |
水库上游 |
库区回水尾端按校核洪水位确定,库区两侧的管理范围为已划定孔雀河河道岸线以内的区域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68 号) |
管理范围向外划定50-200m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68 号) |
2 |
水库下游 |
水库坝线管理范围,已确权颁证范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68 号) |
按现状已划定管理范围线外扩100m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68 号) |
3 |
水库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 |
从基础边界线向外划定100m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68 号) |
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100m。抢险取土用地、维修场地及水库专用路,按其实际占地确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外延10m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68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