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国家资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挖掘地下空间资源潜力,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2024年11月,库尔勒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库尔勒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意见》(后根据部门论证会建议,将“管理意见”改为“管理方案”)。
一、出台《库尔勒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方案》的目的和必要性
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研究制定《库尔勒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意见(试行)》,经库尔勒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于2019年7月10日印发库政办发[2019]47号文件,通知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至有效期限。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求不断增长,开发利用规模持续扩大。新形势新情况对地下空间配置、规划统筹、供应政策、产权管理、监管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2019年出台的暂行意见(试行)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不断提升国土空间保障能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更好的要素保障,出台新的政策措施,以缓解城市土地资源供需紧张、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势在必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地下空间资源潜力,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的精准性和利用效率,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库尔勒市进一步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结合库尔勒实际,制定《库尔勒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方案》。
二、制定《库尔勒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方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等法律、法规和2024年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
三、主要内容概括
《库尔勒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有利于经济稳定的宏观政策取向,以积极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切实维护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为目标,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体系,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有序开发利用。
《库尔勒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方案》共二十九条,重点围绕10个方面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一)明确地下空间准入要求
第七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等规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发展需要,不得限制、损害已设定的土地权利。
第八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地下空间可用于商业、办公、停车场(库)等用途开发,不得建设住宅、养老托幼、学校、医院等项目。
用于国防、人民防空、防灾等设施的地下空间,如附着于地表建筑,应按相关规范及许可要求实施。如属独立建设,原则上可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参照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做法实施。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建设规模、出入口位置、与相邻建筑连通方式等要求。
第九条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确因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或者公共利益、安全防护等原因需要超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规范地下空间供应方式
第十条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依法可以划拨供地的以外,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供应方式和程序办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应。
1、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
2、受客观条件或者特殊历史因素制约,无法独立分宗或者不具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条件的;
3、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且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
4、宗地内及宗地间的地下连廊;
5、其他符合协议出让(租赁)的情形。
(三)明确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分层计算。根据基准地价和不动产交易实际,评估后确定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并充分考虑成本差异,实行地价向下递减的优惠政策。
停车场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地下一层出让单价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商业用途容积率为1.0时基准地价修正单价的10%收取;地下二层出让单价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商业用途容积率为1.0时基准地价修正单价的5%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土地出让价款免收。
除停车场用途外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一层出让单价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对应用途容积率为1.0时基准地价修正单价的25%收取;地下二层出让单价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对应用途容积率为1.0时基准地价修正单价的20%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土地出让价款免收。
属住宅小区配建的地下停车位(库)参照住宅用途确定出让单价,经营性停车位(库)参照商业用途确定出让单价。
已设立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并自行开发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对于利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地下停车设施的,可不收取土地价款,但地下车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
(四)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应根据土地用途、规划实施要求、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依法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地下停车位(库)的用途、使用期限和竖向界限。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用途最高出让年限:(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确定了地下车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按照确定的年限登记;(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确定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且土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本宗土地的使用年限登记;土地为多种用途的,按照使用年限最长的年限登记。出让年限起始时间与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致。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不超过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
(五)规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第十四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车位(库)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约定应当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下车位(库)应当与地表项目一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方案施行前未将地下车位(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需要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但地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包含地下车位(库)且方案已经审批通过的,视同与地表项目同步取得权利性质一致的使用权。
(六)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地下车位(库)配建标准以及相关规划技术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标准及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建设地下车位(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与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1、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用地规划核实;
2、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
3、地下车位(库)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等,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七)规范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销售及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办理地下车位(库)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地下车位(库)分层平面图、车位编号图、界址范围图,并依法标注配建的人防工程区域。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在销售住宅小区配建的地下停车位(库)时,应优先向本小区业主销售。业主转让停车位(库)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本小区业主转让。
第二十条小区地下人防车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在不影响人防功能和满足业主车位需求的情况下,平时由投资建设方使用管理,不得出售,国家战时无条件征用。
原地下空间产权人改变原规划批准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验收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纳入商品房销售,
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具体条件参照国家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预售车位(库)的资金应当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八)完善城市地下空间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不动产登记管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并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及其附图载明的水平投影坐标、竖向起止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范围,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
1、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个整体一并供应的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类型继续依法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设定方式登记为地表。
2、单独设立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设定方式登记为地下。
3、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建(构)筑物的,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原则上不进行分摊;确需分摊的,按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九)推进已建成地下空间完善相关手续、明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
第二十四条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详细规划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补办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办手续。以出让方式补办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出让起止年限的设定,原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其确定用途类别对应的最高出让期限,并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相衔接,纳入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二十六条地下空间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核准审定用途合理使用地下空间,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和交通集散功能,保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正常运行,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人防工程在使用前应当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使用报备。
(十)明确地下空间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公众开放的地下空间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等制度,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地下空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
政策咨询电话:0996-2209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