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6日,经市十一届人民政府召开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库尔勒市公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清理结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清理。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立改废释情况或者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清理。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和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关于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105号)要求:涉及清理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废止或修改文件的,及时公布清理结果或修改后的文件,清理情况进行公布、备案。
二、制定过程
5月,库尔勒市司法局牵头启动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织相关起草单位对155件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经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清理结果。
三、主要内容
本次共对155件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1件、废止的文件105件、修订19件。
解读单位:库尔勒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0996-2698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