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128号)、《关于开展全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巴政办发〔2023〕35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各有关部门2023年5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为提升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效,主动与市政府办进行对接,将审查的关口前移,提前介入认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无遗漏。
1.确认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库尔勒城区养犬管理范围和禁止养犬品种、标准的公告》(库政发〔2020〕59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2.废止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库尔勒市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方案的通知》(库政办发〔2020〕23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3.确认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库尔勒市农村国土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库政发〔2018〕13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主要内容
1.确认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我市经济预测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库政办发〔2016〕51号)等19件政策性文件继续有效。
2.废止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库尔勒市地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库政发〔2016〕38号)等16件政策性文件。
3.确认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办理地名更名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库政发〔2016〕43号)等6件政策性文件失效。
上述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