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巴州文旅部门现予公布一批2026年以来办结的旅游市场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1:巴州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8日,巴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在现场检查巴州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库尔楚园艺场杏花园一日游团队时,发现行程承运车辆包车手续不全、存在安全隐患,当场责令该旅行社补齐合规手续、消除隐患后方可发团。经查,该旅行社未落实现场整改要求,继续使用未办理当日包车客运标志牌、无当日备案及审批手续的车辆完成行程。2026年4月22日,巴州交通运输局对涉案车辆违法事实予以确认。该旅行社经营行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警告,并处以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是旅游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管控履行辅助人安全风险的典型案件。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主体,对交通承运等履行辅助人的资质合规、运营安全负有全程审核、监督和管理责任,不得以服务外包为由转嫁、免除自身安全管理义务。对发现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旅行社应当及时制止、整改,必要时更换服务商,坚决杜绝带隐患运营。通过本案查处,进一步彰显了我州文旅执法从严整治旅游安全隐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坚定态度。旅行社务必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严格前置审核履行辅助人资质条件,常态化开展行程途中安全排查,严格落实监管整改要求,做到隐患立行立改、问题闭环整改,坚决杜绝拒不整改、带病经营等违法情形。
案例2:巴州某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8日8时许,库尔勒市文旅局联合公安、交通部门,在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孔雀公园停车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查获两辆搭载108名游客,前往焉耆县霍拉山景区的一日游旅游大巴。执法人员责令现场负责人提交行程单、车辆包车等相关手续,对方仅出示游客黄某某单人签署的旅游合同。该旅行社未能完成全员旅游合同签订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经营行为责令改正,依法处以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是旅行社的法定强制性义务,是明确旅行社与游客双方权利义务、化解旅游纠纷、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本案中旅行社仅与一名游客单独签约,未与其他100余名同行游客订立旅游合同,属于典型违法经营行为。此类问题极易引发行程变更、费用争议、安全责任划分不清等各类投诉隐患,破坏旅游市场规范化经营秩序。本案警示辖区旅行社,组织团队出游必须和每位旅游者签订正式旅游合同,杜绝违规操作。文旅部门将常态化开展旅行社“一团一档”的抽检工作,紧盯一日游短线团、户外组团等高发违规领域,严肃查处合同类违法行为,持续规范巴州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3:新疆某旅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3日,库尔勒市文旅局根据自治区本地文旅投诉监管处理平台推送的线索,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旅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开展核查。经查,该旅行社4月18日至19日组织的库尔勒至和田2日游,团队共计17名游客,涉事旅行社仅出示1名游客的电子旅游合同。执法人员电话核实,该份合同仅对签字游客本人有效,其余16名游客未进行签约,亦未授权他人代为签约,旅行社无法提供对应游客的合法旅游合同资料。该旅行社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经营行为责令改正,依法处以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是旅行社合规经营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依法订立旅游合同的典型违法案例。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开展团队旅游经营活动的法定义务,也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游客合法权益、处置旅游纠纷的法定凭证。旅行社组织团队出行,应当和每名游客签订规范旅游合同。本案中,涉事旅行社仅与少数游客签订合同,未落实全员签约要求,经营流程不规范,存在重大合规漏洞。无书面旅游合同将导致游客行程权益、服务标准、安全保障、退费理赔等事项无法律依据,极易引发旅游投诉和矛盾纠纷,扰乱旅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该案查处再次严明旅游市场执法底线,警示旅行社务必严守行业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合同签约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健全业务档案留存机制,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4:旅行社行业链条式违法“一案三罚”。新疆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导游阿某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9日8时许,州、市文旅执法部门根据线索,在库尔勒市楼兰宾馆门前开展旅游市场巡查,对一辆发往和静县的一日游旅游大巴开展现场检查。查处一起无证经营、承接业务未签订合同、导游未经委派带团的链条式、隐蔽式的旅游违法案件。该旅游团队共计41名游客,由新疆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实际组织客源、发起组团活动。该公司在还未取得旅行社合法经营资质情况下擅自开展组团业务。其合作的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承接本次团队业务,存在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情形。同时,团队随团导游阿某某,无合法委派手续,私自带团执业。针对该案链条式违法情形,文旅部门依法实施“一案三罚”。一是对新疆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罚款;二是对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未签订旅游合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处罚款20000元;三是针对导游阿某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是典型的行业链条式叠加违法案件,暴露出当前存在旅游市场无证组团、合规企业放任违规合作、导游违规执业的隐蔽乱象,具备极强的行业警示意义。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是开展组团旅游业务的法定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获许可情况下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正规旅行社应当严守经营底线,不得承接无资质组团业务、放任合同管理缺位。同时,导游执业必须坚持“持证、在册、有委派”三原则,严禁私自接单、无委派带团、为违法团队提供服务。该案体现了文旅执法全链条追责、全覆盖打击、零容忍整治的监管导向。警示全州旅游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必须严守资质经营、合同签约、规范执业三大底线。
案例5: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8日,若羌县文旅局根据移送线索开展调查。经查,张某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于5月10日组织人员有偿进入罗布泊区域开展旅游活动,途中被驻地部队查获,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若羌县文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罚款。
【案件评析】本案属于典型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件。罗布泊地域环境复杂、安全风险极高,是未开放区域。当事人在不具备经营资质、缺少安全保障措施情形下,私自组织有偿探险旅游,严重危及游客人身安全,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该案警示,凡是以营利为目的招徕、组织游客开展旅游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严禁个人或有关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罗布泊、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组织开展自驾穿越、徒步探险等高风险旅游活动。文旅部门将持续强化重点区域巡查监管,从严查处无证经营旅游业务违法行为,切实筑牢旅游安全防线。

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