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文旅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台账

发布时间:2025/11/20 11:42 来源:市文旅局 点击数: [打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处罚时间 当事人 案由 案情概要 办案人 备注
1 (库)文综罚字[2025]21号 2025年9月 库尔勒市奇趣潮玩娱乐有限公司(魏硕) 未将奖品目录报所在地备案 2025年7月22日20时30分许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吾买尔·司马义(31070121029)向位于库尔勒市上库综合产业园区海棠路66号乐尚商业街8幢3层01号库尔勒市奇趣潮玩娱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亮证经营,现场共有14台游艺游戏机,场所未正常经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场所未设立奖品兑换区,未发现现场存有兑换奖品实物及奖品展示,现场执法人员要求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出具奖品目录清单,该场所负责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1份,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此次检查于21时15分结束。
2025年7月23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7月23日,法定代表人魏硕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对相关事实予以确认,提供了《娱乐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据。7月29日,执法人员对库尔勒市奇趣潮玩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第2次复验,对责令改正的情况进行复查。
经查,当事人未将奖品目录报所在地备案的违规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库尔勒市奇趣潮玩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游艺场所自2025年6月28日至7月15日经营,进店游艺人少,经营断断续续,营业状况不好。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 库尔勒市奇趣潮玩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硕《调查询问笔录》(1份);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7.现场检查证据图片1份;8. 库尔勒市奇趣潮玩娱乐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9. 委托人汪大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
库尔勒市奇趣潮玩娱乐有限公司未将奖品目录报所在地备案,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游戏游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经营场所未将奖品目录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的规定。给予该场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
程俊玮、吾买尔·司马义
2 (库)文综罚字[2025]10号 2025年06月04日 新疆金胡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吐汗·司迪克) 与旅游者未签订旅游合同,未告知载明规定的事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接举报投诉,2025年4月28日17时39分许,库尔勒市文旅局行政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吾买尔·司马义(31070121029)前往位于库尔勒市田园路36号小区4号楼新疆金胡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现场负责人吐汗·司迪克出示执法证件后,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依法对该旅行社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吐汗·司迪克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该旅行社亮证经营,法定代表人:吐汗·司迪克,现场调取了如下材料复印件:1、《营业执照》1份。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1份。3、境内旅游合同1份。4、导游劳务合同。5、出团通知书1份。6、新疆金胡杨国际旅行社4月17日云南11日游参加人员名单1份。7、乌鲁木齐粟游国旅确认件1份。8、退费同意书1份。9、游客意见书1份。10、宣传小册1份。11、新疆金胡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收款收据NO0002615份;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与游客个人签订的旅游合同及委托全陪阿衣古丽·阿克子的委托书,现场负责人吐汗·司迪克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1份,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份。
2025年4月27日对投诉举报人热孜旺古力·玉山因、努尔泥沙·亚森、孜外然木·艾则孜分别进行询问,并依法告知作证义务,制作询问笔录。
2025年4月29日对涉案人员新疆金胡杨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吐汗·司迪克,工作人员阿衣古丽·阿克子分别进行调查询问。
2025年4月30日,本案立案调查。经查,新疆金胡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阿衣古丽·阿克子对她负责招徕参加旅游活动的热孜旺古力·玉山因等3人未签订旅游合同,同时未告知旅游景点的具体行程、旅游行程中住宿安排和标准、对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时间、自由活动的时间、购物点的次数。新疆金胡杨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吐汗·司迪克明知公司工作人员阿衣古丽·阿克子未取得导游、领队资格证的情况下,依然派阿衣古丽·阿克子在本次旅游活动中从事导游及领队的工作。
新疆金胡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两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新疆金胡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新疆金胡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本案两项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文旅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旅游者利益,但因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第3项、第14项,对新疆金胡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叁万元整(30000元)的罚款;新疆金胡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罚款;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合并处罚,对新疆金胡杨国际旅行社给予肆万伍仟元(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吐汗·司迪克处叁仟元(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木也色尔·莫合特尔处贰仟元(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程俊玮、吾买尔·司马义
3 (库)文综罚字[2024]015号 2024年10月29日 新疆新在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顾晓龙)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024年9月4日接到举报投诉,按照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吾买尔·司马义(31070121029)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阅新疆新在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6月6日至8月12日的旅游合同,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投诉举报内容属实。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朝阳辖区石化大道6号凯旋公馆2栋1层11号新疆新在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范东平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旅行社亮证经营,许可经营业务(一)境内旅游业务(二)入境旅游业务,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看该公司旅游合同上传情况,发现该公司2024年6月14日至6月24日旅游团队(张颖、于海霞、王元会、石立晨、宋遐)未签订和上传旅游合同、2024年6月12日至6月22日旅游团队(钟萍、钟敏、钟锋、陈坚强、黄凤明、林涛、李伟、高希、高静、高文波、陈广伟)未签订和上传旅游合同。执法人员在现场要求该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以上2个旅游团队合同,工作人员无法提供。
相关证据:
1、举报处理单1份;2、现场勘验笔录1份;3、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4、新疆新在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晓龙调查询问笔录1份;5、张一璇调查询问笔录3份;6、田宏霞调查询问笔录1份;7、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9、顾晓龙身份证复印件;10、张一璇身份证复印件;11、田宏霞身份证复印件;12、新疆新在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团一档财务核算表(高希、高静、高文波)旅游交费入帐凭证1张;13、微信截图证据4张;14、旅游团队总表1张;15、现场勘验检查照片打印件1张;
新疆新在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依据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
程俊玮、吾买尔·司马义
4 (库)文综罚字[2025]02号 2025年03月20日 巴州亦阳娱乐有限公司(张博浩) 歌舞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内 2025年2月10日20时30分许,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吾买尔·司马义(31070121029)联合库尔勒市公安局天山路派出所民警向位于库尔勒市天山辖区天山西路63号院办公楼负1层巴州亦阳娱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热甫克提·买买提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包厢有部分正在经营,执法人员与民警调取了视频监控录像(抠图设施),发现疑似未成年人2名,公安民警对该视频进行拷贝取证,进行反向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点唱曲库、从业人员登记录入打卡等进行检查,均未发现违规情况。此次检查于21时29分结束。
2025年2月19日23时01分许,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吾买尔·司马义(31070121029)向位于天山辖区天山西路63号院办公楼负1层巴州亦阳娱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热甫克提·买买提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根据2025年2月10日与公安部门联合检查发现该场所于2025年2月2日凌晨一两点左右疑似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进行现场确认,执法人员在现场向现场负责人出示了公安部门对2025年2月2日未成年人进入场所视频调查的结果,调查发现该名未成年人阿孜古丽·艾力、女、15岁,努尔依拉木·艾合买提、女、15岁、系未成年人。现场负责人对公安部门提供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相关证据资料予以确认。现场负责人对证据真实性、有效性予以确认,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1份,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现收集到的相关证据:
1. 巴州亦阳娱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热甫克提·买买提《调查询问笔录》(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5.日常经营现场负责人热甫克提·买买提身份证(复印件)1份;6.库尔勒市公安局天山路派出所移送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4份;7.库尔勒市公安局天山路派出所移交热甫克提·买买提、努热叶木·梧输尔、未成年人居热艾提·图尔迪、未成年人努尔依拉木·艾合买提、阿尔孜古丽·艾力询问笔录各1份;
巴州亦阳娱乐有限公司(KTV)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并处贰万元(20000元)罚款。
程俊玮、吾买尔·司马义
5 (库)文综罚字[2025]22号 2025年9月26日 库尔勒宾丽欢唱中心 歌舞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内 2025年8月28日19时30分许,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吾买尔·司马义(31070121029)根据库尔勒市公安局提供的库尔勒宾丽欢唱城接纳未成年入内消费的线索,对位于库尔勒市建国北路新丽华酒店1栋负一层库尔勒宾丽欢唱中心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核查。该场所正在营业,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彭国未出示了公安部门对2025年8月8日零时左右、2025年8月17日零晨02时许分别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调查的相关证据。证据显示进入库尔勒宾丽欢唱中心人员为阿卜杜艾则孜·柯尤木 男 17岁、木合丽塞·阿不来提 女 17岁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移交了2名未成年人调查询问笔录及视频监控扣取的图片资料,现场负责人彭国未对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相关证据资料予以确认,对证据真实性、有效性予以认可。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1份,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此次检查于2025年8月28日20时10分结束。
2025年9月2日,经我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同日,现场负责人彭国未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对该案件相关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提供了库尔勒宾丽欢唱中心经营者陈芸芸授权的特别委托书,库尔勒宾丽欢唱中心《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陈芸芸、彭国未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确认。
经查,库尔勒宾丽欢唱中心于2025年8月8日零时左右接纳未成年人木合丽塞·阿不来提、女,该未成年人进入乾清宫包厢娱乐消费,消费过程中因琐事与同包厢内人员发生打架,同包厢人员报警后,公安部门将涉事人员带离,乾清宫包厢当日消费1438元至今未支付。经询问宾丽欢唱中心负责人彭国未表示未支付1438元消费款不予追缴。另外,2025年8月17日零晨02时接纳未成年人阿卜杜艾则孜·柯尤木、男,该未成年人进入侯爵包厢娱乐消费,包厢收费298元,经调取支付记录及相关收据,实际支付100元,该名未成年人于早晨7时离开。
现收集到的证据:
1. 库尔勒宾丽欢唱中心现场负责人彭国未《调查询问笔录》(1份);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5.法定代表人陈芸芸、被委托人彭国未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特别委托书(1份)7.库尔勒市公安局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3份);8.库尔勒市公安局萨依巴格派出所对2名未成年人、当事人彭国未询问笔录(各1份);9. 库尔勒市公安局萨依巴格派出所提供的2名未成年进入库尔勒宾丽欢唱中心视频截取照片及2名未成年人身份基本采集图片共5张;10.接纳未成年人消费单据复印件2张;
经查,库尔勒宾丽欢唱中心于2023年2月6日、2024年12月17日接纳未成年人入内被本机关立案处理。2025年3月26日我局召开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警示会议,会议明确强调3月26日会议召开后,第二次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行为,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库尔勒宾丽欢唱中心于2025年8月8日晚、8月17日晚分别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消费娱乐行为,库尔勒宾丽欢唱中心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在召开警示会议后对经营的场所管理依然松散,未引起充分警醒,仍然没有严格核验身份信息导致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消费娱乐,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四款“(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库尔勒宾丽欢唱中心接纳未成年人入内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0元,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程俊玮、吾买尔·司马义
6 (库)文综罚字[2025]17号 2025年07月28日 库尔勒欢颂娱乐会所 歌舞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内 2025年6月15日21时00分许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吾买尔·司马义(31070121029)向位于库尔勒市南市区万和·欢乐海岸国际休闲商务购物中心餐饮区1栋4层02号商铺库尔勒欢颂娱乐会所负责人马海峰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亮证经营。执法人员向负责人马海峰出示库尔勒市公安局线索推送信息2025年5月25日00时35分接纳未成年1名和2025年7月3日库尔勒市公安局线索推送信息库尔勒欢颂娱乐会所于2025年6月23日03时06分接纳未成年1名行为进行反向调查的结果。公安部门反向调查发现进入该场所的人员为阿瓦古丽·阿不力孜、女、年龄17岁和张岳川,男,17岁均系未成年人。库尔勒欢颂娱乐会所负责人马海峰对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相关证据资料予以确认对证据真实性有效性予以确认。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1份,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2025年6月25日、7月3日对库尔勒欢颂娱乐会所负责人马海峰依法进行调查询问。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2、公安部门提供的未成年人询问笔录2份,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2份,公安部门提供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2份,公安部门提供的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2份,公安部门提供的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场景截图1份。
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该场所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柒拾玖元(279元)整,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程俊玮、吾买尔·司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