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单位: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填表时间:2025年5月13日
执法主体(全称):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冯武林联系电话:18709968057
办公地址: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楼裙楼邮编:841000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管辖地域:库尔勒市行政管辖区域
主管机关(全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经费来源:财政预算
申领监督证数:0申领执法证数:5
是否持有其他证件发放机关无证件名称:无
制发依据无发放数量:0
法律职业资格证持有数:0
机构设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4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关于做好全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新文旅发[2023]4号
行政依据(三定方案):库尔勒市委办公室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库党办字[2019]32号》
行政依据(三定方案)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
据对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不得销售、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及记录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对娱乐场所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15日公布《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