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文旅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台账

发布时间:2025/05/20 17:52 来源:市文旅局 点击数: [打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处罚时间 当事人 案由 案情概要 办案人 备注
1 (库)文综罚字[2025]002号 2025年4月 新疆极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时圣辉)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体育(武术)项目校外培训机构经营活动 2025年1月14日16时35分许,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吾买尔·司马义(31070121029)向位于库尔勒市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太金购物1栋2层01-5号新疆极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阳楠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未亮证经营,场所营业执照:91652801MAD3QRY21A,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经营等,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有2名教练正在向14名孩子教授武术培训,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刘阳楠出示校外体育培训许可,该负责人无法出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全程录像,此次检查于2025年1月14日16时49 分结束。2025年1月16日17时10分许新疆极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圣辉到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科接受了调查询问。时圣辉称新疆极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初开始经营并招收寒假武术培训班学生共20名,其中15名培训的学生报体验课收取98元,共收体验课1470元;5名寒假武术培训班的学生每名学生收取880元,共收取了 4400 元。新疆极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3月共退5名学员未完课时费用4400元。新疆极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所得费用1470元。现已查明新疆极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非学科类(武术)培训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1 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4、新疆极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圣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5、新疆极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新疆极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收取5名培训学生费用凭证及退费凭证。
综合以上证据,认定新疆极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开展非学科类(武术)培训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给予该场所责令停止举办培训活动、退还未完课费用肆仟肆佰元(4400元),处违法所得壹仟肆佰柒拾元(1470元)两倍贰仟玖佰肆拾元(2940元)罚款。
程俊玮、吾买尔·司马义
2 (库)文综罚字[2025]004号 2025年03月17日 库尔勒锐动先锋健身馆(王丝茸)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体育(跆拳道、散打)项目校外培训经营活动 2025年2月21日13时30分许,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吾买尔·司马义(31070121029)向位于库尔勒市朝阳路17号阳晨华府1栋2层154号库尔勒锐动先锋健身馆现场负责人王丝茸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亮证经营,该场所正在经营,2名教练正在对培训后的学员进行疏散,培训学员6名下课。现场执法人员要求该场所负责人王丝茸出示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现场负责人无法出示,该场所营业执照名称为“库尔勒锐动先锋健身馆”,现场灯光广告招牌名称“志鹏跆拳道散打”与实际不符,现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全程录像,此次检查于2025年2月21日14时01分结束。2025年2月27日18时54分库尔勒锐动先锋健身馆现场负责人王丝茸到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股接受调查询问。王丝茸称库尔勒锐动先锋健身馆于2025年1月15日开始经营并招收学习跆拳道、散打学生共招收培训学员6名,每名学员收取了16节课时费1680元,共收了10080元。现已查明库尔勒锐动先锋健身馆现场负责人王丝茸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非学科类培训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现收集到的相关证据:
1.库尔勒锐动先锋健身馆(王丝茸)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5.库尔勒锐动先锋健身馆(王丝茸)现场负责人王丝茸身份证(复印件)1份;6.库尔勒锐动先锋健身馆(王丝茸)退6名培训跆拳道、散打学员记录明细6张;7.库尔勒锐动先锋健身馆(王丝茸)退6名培训跆拳道、散打学员微信截图6 张;
综合以上证据,认定库尔勒锐动先锋健身馆(王丝茸)培训活动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十七条之规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责令停止举办培训活动、退还未完课费用柒仟捌佰捌拾元(7880元),处违法所得贰仟贰佰元(2200元)两倍肆仟肆佰元(4400元)罚款。
程俊玮、韩德超
3 (库)文综罚字[2025]08号 2025年5月15日 库尔勒市求学书店(赵旗)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025年4月7日17时23分许,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吾买尔·司马义(31070121029)在例行检查时向位于库尔勒市火车东站25区12号门面库尔勒市求学书店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亮证经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书店正在复印由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发行的教辅《小学学霸冲A卷》数学一年级下册中的第三、四、五、六单元综合素养评价试卷。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共计326张正反两面复印试卷。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承印登记及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现场负责人无法出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1份,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单1份。此次执法检查全程录像,检查于17时55分结束。
2025年4月8日、4月23日执法人员对库尔勒市求学书店(赵旗)依法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库尔勒市求学书店(赵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店内使用复印机盗印由他人提供的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发行的教辅《小学学霸冲A卷》中第三单元9页-12页、四单元17页-20页、五单元21页-24页、六单元25页-28页综合素养评价试卷共326张,预以1元每张销售供学生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3、现场负责人赵旗调查询问笔录2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6、物品清单1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身份证复印件1份;9、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0、现场检查照片1份;11、复印出版物(教辅试卷)照片1份;
库尔勒市求学书店(赵旗)盗印教辅(试卷)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侵权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但因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涉案复制品326张数量较少,销售行为未遂,社会影响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该场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程俊玮、吾买尔·司马义
4 (库)文综罚字[2024]45号 2025年1月28日 库尔勒欢欢麦乐迪娱乐有限公司(尹黎明) 歌舞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内 2024年11月20日21时20分许,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吾买尔·司马义(31070121029)联合库尔勒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民警向位于库尔勒市团结辖区石化大道38号现代·丝路华庭1栋1至2层14,1至2层16号库尔勒欢欢麦乐迪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尹黎明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包厢有部分正在经营,执法人员与民警调取了2024年11月12日凌晨2时13分,2024年11月,13日凌晨4时06分,2024年11月14日凌晨4时16分,2024年11月15日凌晨2时16分的视频监控录像(抠图设施),发现疑似未成年人1名(同一人),公安民警对该视频进行拷贝取证,进行反向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点唱曲库、从业人员登记录入打卡等进行检查,均未发现违规情况。
2024年12月12日22时08分许,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吾买尔·司马义(31070121029)联合库尔勒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民警向位于库尔勒市团结辖区石化大道38号现代·丝路华庭1栋1至2层14,1至2层16号库尔勒欢欢麦乐迪娱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岩明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根据2024年11月20日与公安部门联合检查发现该场所于2024年11月12日凌晨2时13分,2024年11月,13日凌晨4时06分,2024年11月14日凌晨4时16分,2024年11月15日凌晨2时16分,疑似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进行现场确认,执法人员在现场向现场负责人李岩明出示了公安部门对2024年11月20日未成年人进入场所视频调查的结果,调查发现该名未成年人艾丽非热·买买提系未成年人。现场负责人对公安部门提供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相关证据资料予以确认。现场负责人李岩明对证据真实性有效性予以确认,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1份,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尹黎明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法定代表人尹黎明调查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公安部门提供的案件证据资料有:现场负责人李岩明调查询问笔录1份,视频监控录像(抠图设施)截图4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该场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程俊玮、吾买尔·司马义
5 (库)文综罚字[2024]43号 2025年1月21日 库尔勒长歌行娱乐有限公司(李旭) 歌舞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内 2024年11月13日21时30分许,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吾买尔·司马义(31070121029)联合库尔勒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民警向位于库尔勒市石化大道77号百果综合楼1栋2层03,04号库尔勒长歌行娱乐有限公司(KTV)现场负责人王海涛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包厢有部分正在经营,执法人员与民警调取了2024年10月30日凌晨01时51分视频监控录像时(抠图设施),发现疑似未成年人1名,公安民警对该视频进行拷贝取证,进行反向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点唱曲库、从业人员登记录入打卡等进行检查,均未发现违规情况。
2024年12月11日22时05分许,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吾买尔·司马义(31070121029)向位于库尔勒市石化大道77号百果综合楼1栋2层03,04号库尔勒长歌行娱乐有限公司(KTV)现场负责人王海涛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根据2024年11月13日与公安部门联合检查发现该场所于2024年10月30日凌晨01时51分疑似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进行现场确认,执法人员在现场向现场负责人王海涛出示了公安部门对2024年10月30日未成年人进入场所视频调查的结果,调查发现该名未成年人祖丽沙娅、女、年龄15岁、系未成年人。现场负责人对公安部门提供的库尔勒长歌行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相关证据资料予以确认。现场负责人王海涛对证据真实性、有效性予以确认,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1份,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2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王海涛下达的调查询问笔录通知书1份、现场负责人王海涛调查询问笔录1份、委托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
2、公安部门提供的案件证据资料有:未成年人询问笔录1份、王海涛调查询问笔录1份、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该场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程俊玮、吾买尔·司马义
6 (库)文综罚字[2024]37号 2025年1月23日 库尔勒超级梦派对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游莹) 歌舞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内 2024年11月20日21时47分许,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吾买尔·司马义(31070121029)联合库尔勒市公安局铁克其派出所民警向位于库尔勒市铁克其乡和静路56号鼎正农副产品交易中心B幢三层01号库尔勒超级梦派对娱乐服务有限公司(KTV)现场负责人苏吴天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该场所包厢有部分正在经营,执法人员与民警调取了2024年10月30日凌晨50分视频监控录像(抠图设施)发现疑似未成年人1名,公安民警对该视频进行拷贝取证,进行反向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点唱曲库、从业人员登记录入打卡等进行检查,均未发现违规情况。
2024年12月09日22时23分许,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吾买尔·司马义(31070121029)向位于库尔勒市铁克其乡和静路56号鼎正农副产品交易中心B幢三层01号库尔勒超级梦派对娱乐服务有限公司(KTV)现场负责人苏吴天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根据2024年11月20日与公安部门联合检查发现该场所于2024年10月30日凌晨50分左右疑似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进行现场确认,执法人员在现场向现场负责人苏吴天出示了公安部门对2024年10月30日未成年人进入场所视频调查的结果,调查发现该名未成年人努尔依拉木·艾合买提、女、年龄15岁、系未成年人。现场负责人对公安部门提供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相关证据资料予以确认。现场负责人苏吴天对证据真实性、有效性予以确认,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1份,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2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法定代表人游莹下达的调查询问笔录通知书1份、委托书1份,现场负责人苏吴天调查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公安部门提供的案件证据资料有:未成年人询问笔录1份、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场景照片1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该场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程俊玮、吾买尔·司马义
7 (库)文综罚字[2025]06号 2025年4月30日 库尔勒意成商务酒店(HK电竞智慧酒店)陈茂峰 电竞酒店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内 2025年3月12日18时10分许,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韩德超(31070121022)联合库尔勒市公安局铁克其派出所民警向位于库尔勒市喀拉苏路56号小区门面库尔勒意成商务酒店(HK电竞智慧酒店)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与民警调取了视频监控录像(抠图设施),发现疑似未成年人1名,公安民警对该视频进行拷贝取证,进行反向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文网卫士、月通行登记等在线率技术措施进行检查,均未发现违规情况。此次检查于18时33分结束。2025年3月14日18时08分许,根据公安部门调查核实反馈的接纳未成年人消费线索,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韩德超(31070121022)前往库尔勒市腾飞路56号小区1号楼二层19号库尔勒意成商务酒店(HK电竞智慧酒店)调查。该场所亮证经营,场所共32间电竞房。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出示了公安部门反馈的未成年人调查询问笔录及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消费图片资料。经调查,2025年2月11日晚进入库尔勒意成商务酒店(HK电竞智慧酒店)场所人员冯雅琴、女、年龄17岁系未成年人。现场负责人对接纳未成年人消费相关证据资料予以确认。现场负责人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1份,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收集到的相关证据:
1.库尔勒意成商务酒店(HK电竞智慧酒店)现场负责人孔志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库尔勒意成商务酒店(HK电竞智慧酒店)法定代表人陈茂峰、现场负责人孔志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特别授权委托书证明1份;6.库尔勒市公安局铁克其派出所移交函。7.库尔勒市公安局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冯雅琴)1份:8.库尔勒市公安局铁克其派出所提供的未成年人冯雅琴询问笔录1份:9,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图片证据1份;库尔勒意成商务酒店(IK电竞智慧酒店)陈茂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该场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整(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程俊玮、韩德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