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处罚时间 | 当事人 | 案由 | 案情概要 | 办案人 |
1 | (库)文综罚字[2025]01号 | 2025年2月 | 库尔勒金色年代欢唱城(侯春华)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入内 | 2025年1月3日20时30分许,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像玮(31070121012),吾买尔·司马义(31070121029)联合库尔勒市公安局萨依巴格派出所民警向位于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文化西路金鹭小区2栋负1层库尔勒金色年代量贩欢唱城现场负责人出示合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包厢有部分正在经营,执法人员与民警调取了视频监控录像(抠图设施),发现疑似未成年人2名,公安民警对该视频进行拷贝取证,进行反向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点唱曲库、从业人员登记录入打卡等进行检查,均未发现违规情况。此次检查于21时29分结束。2025年1月8日20时40分许,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吾买尔·司马义(31070121029)向位于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文化西路金鹭小区2栋负1层库尔勒金色年代欢唱城(KTV)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根据2025年1月3日与公安部门联合检查发现该场所于2025年1月1日凌晨左右疑似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进行现场确认执法人员在现场向现场负责人出示了公安部门对2025年1月1日未成年人进入场所视频调查的结果,调查发现该名未成年人玛伊努尔罕·吾斯曼、女、年龄17岁,居热艾提·图尔迪、男、17岁、系未成年人。现场负责人对公安部门提供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相关证据资料予以确认。现场负责人对证据真实性、有效性予以确认,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1份,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概要 现收集到的相关证据: 1、库尔勒金色年代欢唱城现场负责人候春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5.日常经营现场负责人侯春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6.库尔勒市公安局萨依巴格派出所移送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3份;7、库尔勒市公安局萨依巴格派出所移交侯春华、未成年人居热艾提·图尔迪、未成年人玛伊努尔·乌斯曼询问笔录各1份; 库尔勒金色年代欢唱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接纳未成年人入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该场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程俊玮、吾买尔·司马义 |
2 | (库)文综罚字[2024]040号 | 2025年1月 | 库尔勒永利金钻娱乐有限公司(杨晓红)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入内 | 2024年11月8日21时30分许,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31070121012),吾买尔·司马义(31070121029)联合团结路派出所民警买吾兰·吾守、吾甫尔·图地向位于库尔勒市团结辖区团结北路金都购物广场4楼库尔勒永利金钻娱乐有限公司(KTV)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包厢有部分正在经营,执法人员与民警调取了视频监控录像(抠图设施),发现疑似未成年人1名,公安民警对该视频进行拷贝取证,进行反向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点唱曲库、从业人员登记录入打卡等进行检查,均未发现违规情况。 2024年11月25日20时40分许,根据公安部门调查核实反馈的接纳未成年人线索,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程俊玮、吾买尔·司马义前往库尔勒市团结辖区团结北路金都购物广场4楼库尔勒永利金钻娱乐有限公司(KTV)调查。并向现场负责人出示了公安部门反馈的未成年人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2024年11月1日晚进入库尔勒永利金钻娱乐有限公司(KTV)场所人员谢伊代·西尔艾力、女、年龄15岁,系未成年人。现场负责人对接纳未成年人相关证据资料予以确认。现场负责人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1份,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收集到的证据: 1.库尔勒永利金钻娱乐有限公司(KTV)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1 份;2.《现场检查笔录》2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5.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库尔勒市公安局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7.库尔勒市公安局团结路派出所民警询问笔录1份;库尔勒永利金钻娱乐有限公司(KTV)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消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该场所行政警告、处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程俊玮、吾买尔·司马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