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审批
一、事项编码
650122003000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咨询、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受理机构
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大厅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七、办理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5人以上具有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3、有固定的地址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4、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证明;5、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八、申办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
2、章程;
3、《消防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消防安全合格登记证》或者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4、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无故意刑事犯罪证明,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
6、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10万元注册资金证明;
7、适合演出的场所使用证明;
8、专业(灯光、音响、电工等)技术人员技能证明资料;
9、演出设备、器材清单及设施平面图;
10、《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两份。
个体演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籍所在地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证明材料;
3、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明;
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核证明;
九、办理方式
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文旅局服务窗口受理。
十、办理流程
权限内核发许可证包括受理、承办、审查、决定、办结程序
1.受理
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申请报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登记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打印相关的审批表报上级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决定准予许可决定或不准予许可。
4.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24小时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24小时内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24小时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24小时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州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大厅 库尔勒市文旅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0996-2012801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州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大厅库尔勒市文旅局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1.窗口:0996-2012801
2.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总投诉台电话:0996-2030110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库尔勒市延安路州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大厅库尔勒市文旅局窗
时间:夏季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3:30
下午:15:30-19:00
冬季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扬查询
州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大厅库尔勒市文旅局窗口
2.电话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扬查询
州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大厅 库尔勒市文旅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窗口:0996-201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