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城所经营活动审批
一、事项编码
650122002000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歌舞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五、受理机构
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大厅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七、办理条件
1.工商执照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消防合格证;4.环评报告;5.投资人和法人代表无犯罪证明。
八、申办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设立(1)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3)组织机构和章程;(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5)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9)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10)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4)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4)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5)拟变更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5.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2)《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4)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6.注销
依申请注销:(1)注销申请书;(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将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7.补证
(1)补证申请书;(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九、办理方式
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文旅局服务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