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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KEL010450638-2021-00034 文号:库政办发〔2021〕36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7/13 11:07 发布日期:2021/07/15 13:07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提高库尔勒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库尔勒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66号),为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决定在2021年3月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全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库尔勒市城市低保标准从2021年上半年的550元/人·月,增加50元/人·月,提高至60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库尔勒市农村低保标准从2021年上半年的5100元/人·年(425元/人·月),增加900元/人·年(75元/人·月),提高至6000元/人·年(500元/人·月)。

  二、分档及档次补贴标准

  A档:城市低保标准6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6000元/人·年;

  B档:城市低保标准48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4800元/人·年

  C档:城市低保标准39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3900元/人·年。

  三、提高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一)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库尔勒市2021年上半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492元/人·月(全区平均补助水平400元/人·月),2021年半年库尔勒市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500元/人·月(全区42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库尔勒市2021年上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96元/人·月(全区256元/人·月),2021年半年库尔勒市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400元/人·月(全区296元/人·月)。

  (三)提高分类施保保障水平

  城乡低保“四类人员”(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中的补助水平按自治区的分类施保保障水平执行。即: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至30元/人·月。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至50元/人·月。

  四、调整提高特困人员和孤儿救助保障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按自治区提高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标准执行。即: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从目前的不低于85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90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从目前的不低于80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900元/人·月,分散供养从现在的不低于55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60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按照自治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执行。即:从目前的不低于150元/人·月、350元/人·月、90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200元/人·月、400元/人·月、1300元/人·月。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自治区关于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精神,提高我区孤儿(包括受艾滋病病毒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即: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标准。

  五、执行时间

  此次提高库尔勒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各乡镇(场)街道要广泛宣传再次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库尔勒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落实好库尔勒市委党史学习教育“为民办实事”工作要求。

  (二)精准救助。各乡镇(场)街道要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救助对象精准认定识别,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对共同生活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调整。

  (三)规范低收入家庭救助。各乡镇(场)街道要对城乡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做好与现有低保对象待遇衔接。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四)全面开展特困(五保)人员摸排。各乡镇(场)街道要全面开展对生活不能自理、暂时无人照料、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摸排,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五)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将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要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实行24小时“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对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关注程度高的突发性事件,启动市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3日


相关链接《关于提高库尔勒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