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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库尔勒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8 12:42 来源:库尔勒市民政局 点击数: [打印]

为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依据及目标任务

(一)制定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66号)

(二)目标任务

1.城市低保标准

库尔勒市城市低保标准从2021年上半年的550元/人.月,增加50元/人,月,提高至600元/人,月。(二)农村低保标准:库尔勒市农村低保标准从2021年上半年的5100元/人.年(425元/人.月),增加900元/人,年(75元/人,月),提高至6000元/人,年(500元/人,月)。

2.分档及档次补贴标准

A档:城市低保标准6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6000元人,年

B档:城市低保标准48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4800元1人,年

C档:城市低保标准39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3900元人.年。

3.提高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1)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库尔勒市2021年上半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492元/人.月(全区平均补助水平400元/人.月),2021年半年库尔勒市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500元/人月(全区420元/人.月)。

(2)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库尔勒市2021年上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96元/人,月(全区256元/人.月),2021年半年库尔勒市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400元/人,月(全区296元/人,月)。

(3)提高分类施保保障水平

城乡低保“四类人员”(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中的补助水平按自治区的分类施保保障水平执行。即: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至30元/人,月。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至50元/人.月。

4.调整提高特困人员和孤儿救助保障标准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按自治区提高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标准执行。即: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从目前的不低于85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90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从目前的不低于80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900元/人,月,分散供养从现在的不低于55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600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按照自治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执行。即:从目前的不低于150元/人,月、350元/人,月、90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200元人,月、400元/人.月、1300元人.月。

(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自治区关于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精神,提高我区孤儿(包括受艾滋病病毒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即: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标准。

二、实施方案制定经过哪些程序?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6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提请社会口议事小组领导会议通过后,现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关于提高库尔勒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库政办发布时间:2021-07-13

一、出台背景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好党中央关于打好脱贫攻坚战“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相关决策部署的内在要求。按照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扶贫线与低保线“两线合一”的要求,加快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进程,有助于缩小城乡区域间、不同群体间社会保障差距,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巩固政策性兜底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1.库尔勒市城市低保标准从2021年上半年的550元/人.月提高至6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从2021年上半年的5100元/人.年(425元/人.月),提高至6000元/人,年(500元/人,月)。

2.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至30元/人,月。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至50元/人.月。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从目前的不低于85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90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从目前的不低于80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900元/人,月,分散供养从现在的不低于55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600元/人.月。

4.特困人员生活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150元/人,月、350元/人,月、90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200元人,月、400元/人.月、1300元人.月。

5.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标准。

三、主要意义

努力实现保障标准城乡统筹、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作目标。目前,在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上,城乡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持续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是现阶段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因而,要加大农村低保提升幅度,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距。

四、工作落实

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也是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举措。市民政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协调配合,严格靠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提标任务按时限完成。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入户排查走访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同时对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视情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保障金;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审核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纳尽纳、应救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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