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5/20 11:07 来源:市商工局 浏览次数: [打印]
| 序号 | 自治州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行政检查标准 | 备注1 | 备注2 |
| 1 | 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5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议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第15号令) 第十六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 第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按要求对训练数据来源、规模、类型、标注规则、算法机制机理等予以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1.是否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2.是否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依法履行保护义务。 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是否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6.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
该事项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 2 | 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下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 检验表法》,严格对标对表开展检查工作。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3 | 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 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按照国家禁化武办下发的《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事项表》,严格对标对表开展检查工作。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 4 | 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网络安全综合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自治区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通信、公安、经信、保密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大型互联网服务平台、工业控制系统等重点部门和行业的网络安全检查,建立网络安全风险动态排查机制。被检查的部门和行业应当予以配合,对检测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公安机关和保护工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每年统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开展网络安全检查。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责令运营者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
1.是否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是否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是否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5 | 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监督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第二款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法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0号) 第四十八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明确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机构,统筹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对网络数据处理者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网络数据处理者及时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整改。 第五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网络数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一)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及其相关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网络数据安全有关的文件、记录; (三)检查网络数据安全措施运行情况; (四)检查与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
1.是否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2.是否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是否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是否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是否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4.是否定期梳理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识别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并形成本单位的具体目录。 5.是否将本单位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向本地区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6.通过间接途径获取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是否与数据提供方通过签署相关协议、承诺书等方式,明确双方法律责任。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
该事项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 6 | 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工业节能监察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规章】《工业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同一检查事项重复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督管理,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加快推进钢铁、有色、石油、化工、电力、煤炭、建材等主要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 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应当制定统一的节能规划和能源利用计划,鼓励园区内的用能单位采用热电冷三联产的能源供应模式。 |
1.是否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2.是否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3.是否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4.是否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 5.是否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6.是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7.是否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8.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 9.是否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 10.是否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11.是否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12.是否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14.是否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相关规定;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
该事项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 7 | 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盐行业管理及食盐专营工作的监督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1.是否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2.是否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3.是否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展批发销售业务的范围是否与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载明的批发区域一致,并执行业务行为发生地盐业主管部门对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的管理要求。 5.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受委托加工食盐是否完整标注委托生产企业和受委托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受委托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 6.食盐定点企业是否按照不得委托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加工食盐,不得受非食盐定点企业委托生产加工食盐,不得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载明生产地址之外的地点生产加工食盐要求开展相关生产活动。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8 | 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规】《稀土管理条例》(2024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5号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扣押违法活动相关的稀土产品及工具、设备,查封违法活动的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
1.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违反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的。 3.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是否从事冶炼分离。 4.稀土综合利用企业是否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
该事项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 9 | 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1.企业是否建立识别码管理内部制度,实现全流程有效管理; 2.是否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完成注册、产品型号备案,并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完成其识别码的产品信息系统备案; 3.识别码编码规则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10 | 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政策,统筹协调全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建设和相关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要求,确保监督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
1.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是否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2.是否对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在动力电池单体、模块、电池包上粘贴标识。编码是否唯一、准确,标识是否清晰、可见、耐久且不易更换; 3.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 4.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5.动力电池企业是否履行法律规定的回收义务; 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否履行法律规定的回收义务; 7.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场地建设、设施设备以及作业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8.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9.是否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10.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 11 | 巴州商务局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12月30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
1.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及时报送投资信息,是否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是否存在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报告的行为,是否有重大遗漏。 2.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3.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在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4.外国投资者提交初始报告,是否报送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 5.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于变更事项发生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6.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是否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的变更情况。 7.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8.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是否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是否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 9.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及时补报或更正未报、错报、漏报的有关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所列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补报或者更正是否符合该条例有关规定。 10、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规定的行为。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该事项重心下移至县级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12 | 巴州商务局 |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1.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2.交易、交易记录及生产经营报告、备案情况。 3.是否转借许可证、是否超许可范围。 4、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该事项重心下移至县级 | 该事项与商务部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13 | 巴州商务局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7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1.回收拆解企业是否符合建设条件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情况。 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流程是否合规。 4.回收拆解企业是否依规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5.回收拆解企业是否依规建立并如实填写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 6.回收拆解企业是否依规处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 7、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该事项重心下移至县级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14 | 巴州商务局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5日商务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1.供应商、经销商是否依规销售产品。 2.供应商、经销商是否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3、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汽车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该事项重心下移至县级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15 | 巴州商务局 | 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事项的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2月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否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2.特许人是否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是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是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4.特许人是否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5.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6.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是否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7.特许人是否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8.特许人是否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9.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 16 | 巴州商务局 | 对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规定事项的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派遣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行为。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按规定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协助办理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 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安排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是否遵守中国和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遵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国外雇主的规章制度,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等,是否与劳务人员签订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是否协助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是否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等。 6.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工作的,是否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 17 | 巴州商务局 | 对《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
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 18 | 巴州商务局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食品浪费情况金鑫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 【规章】《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2025年5月12日商务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政策规划,完善标准体系,开展监测分析,会同相关部门鼓励和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纸质餐饮浪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安全管理,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部门职责,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 |
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在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 19 | 巴州商务局 | 对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情况的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2023年5月10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自2023年6月20起施行) 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办法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使用、回收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1.商务领域经营者是否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标语或者链接标识。 2.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的入驻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作出自律承诺。 3.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是否每半年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是否真实、完整,上半年报告是否于当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下半年报告是否于次年的 1 月 31 日前完成。 4.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在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5.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是否报告其自营、联营及其场所内经营者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场所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 6.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否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快递塑料包装(含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的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平台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是否按照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 7.外卖企业是否报告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是否按照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 20 | 巴州商务局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8月1日商务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依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
1.企业在进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及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时,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2.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3.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据实核算数据,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 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歇业。歇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歇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经企业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可延长歇业时间 5.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准确明示油品种类和标号进行销售 6.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相符 7.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但应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 8.成品油经营企业应配合检查,检查不合格应限期整改到位 9.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符合《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许可条件,不能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10.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1.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统一格式,每月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推送上月度油品购销存数据,不得提供虚假数据 1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 13.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按规定购进、销售成品油 14.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从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或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 15.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 16.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 17.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本置于企业经营地址(场所)的醒目位置 18.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质量、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培训,定期开展安全自查 19、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成品油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 21 | 巴州商务局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事项的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第2号令修订)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 22 | 巴州商务局 | 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6年6月15日商务部令第7号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1.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永固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2、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3、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是否取得商标权人授权,是否在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 4.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从业人员是否按要求向消费者提供资质份,并佩戴或出示。 5. 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6.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遵守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 7.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是否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8、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是否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 23 | 巴州商务局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规定事项的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3月15日商务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
1、经营者收购旧电器是否对收购产品进行有效登记。 2、经营者是否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 3、经营者是否遵守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在流通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子电器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手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4、经营者是否违反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类产品:(一)依法查封的、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起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5、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6、经营者是否项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7、经营者是否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仍在三包有限期的是否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8、经营者是否违反规定销售禁止销售类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9、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 24 | 巴州商务局 | 对《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5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
1.经营者是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 2.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是否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一)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二)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三)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四)对确实不易熙然或由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 3.提供服务时是否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并写明规定的内容。 4.经营者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务部门备案。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洗染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 25 | 巴州商务局 | 对《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8日商务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
1.是否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 2.是否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3、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美容美发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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