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条文解释: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利推定效力,一旦在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就直接推定该人享有该项物权,其物权内容也以登记簿记载为准。例如,房屋登记在某人名下,就推定其为房屋所有权人。这一规则对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意义重大。
•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和提示等事项。例如,房屋进行了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簿上包含房屋抵押提示信息。
•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其领导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负责管理,对登记簿的真实性负责。登记簿应永久保存,若损毁、灭失,登记机构应依据原有资料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机构职能调整时,应及时移交登记簿。
•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其记载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