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当前尚未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待会议召开后,经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二十日内,将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相应年度财政预决算相关数据。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