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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发布“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6/04/08 16:15 来源:市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

日前,巴州制定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九个方面二十条措施,为民营经济发展稳预期、强信心。

一、落实政策直达快享

1.健全州县两级领导联系民营企业、商协会和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座谈会,听取企业诉求和建议,积极推动解决问题。

2.通过数据共享和部门联审机制全面推行“免申即享”服务模式,让优惠政策精准直达企业。在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服务平台设置政策解读专栏,第一时间开展“直达快享”式解读,各行业部门根据政策适用范围和企业类型,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分类筛选后,以短信、微信等形式精准推送至相关企业。

3.州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民营企业综合服务窗口”,依托“12345”热线开通民营企业服务专线,提升“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效能。各园区(开发区)持续健全“企业服务专员”工作机制,定期走访企业,为招商引资等项目提供“定制化、全流程”暖心服务。

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强化政府诚信建设,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确保招商承诺不折不扣兑现,营造诚信守约、高效便捷的投资发展环境。

5.全面推行“扫码入企”智慧监管;建立行政执法“正面清单”,严格落实“无事不扰,有需必应”原则,对合法合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6.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动态梳理并公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四张清单”,全面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坚决纠正和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等行为。

7.实行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和差异化执法,强化智能监管,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企业停产停业,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优化信用服务体系

8.建立信用修复“双书同达”及一次性告知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协同修复。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信企业,自其作出信用承诺并履行相关义务后,依法及时办理信用修复手续,停止在州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依法依规解除本级实施的失信惩戒措施。建立与人民法院的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及时推送企业履行义务信息,配合法院依法做好失信信息删除工作。

四、规范企业账款支付

9.机关、事业单位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不支付账款的理由。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县市或部门财政预算,按工程进度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10.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席位制分散评标,推广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健全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受理、核查、处理与反馈机制,确保企业投诉和处置全流程可溯。

五、精准落实减税降费

11.严格执行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严格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以及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规定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12.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3.动态更新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依法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严格按电网企业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六、拓宽多元融资渠道

14.发挥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拓宽合格押品范围、创新信贷产品、加大新型抵质押类贷款投放,进一步深化应收账款、存货、知识产权等抵押融资模式。完善征信容错机制,对经营稳健企业适度放宽信贷容忍度。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率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5%。

15.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入股巴州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基金投资、投贷联动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油气生产加工、绿色矿业和新材料、纺织服装、新能源、特色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建设,为民营企业多元化注入资金,缓解资金压力,支持企业日常运营和扩张。充分利用自治州助企周转资金解决中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资金周转困难问题。

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16.建立民间投资项目库,定期发布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信息。对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医药、科技服务、物流、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帮助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资金。支持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备案。

八、强化要素基础保障

17.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对尚未办理不动产证的企业开展摸排、建立台账、分类处置;对符合条件的,主动服务、限时办结;对申报资料缺失的,实行“一企一策”,明确办理主体与时限,逐项化解销号。

18.对民营企业投资鼓励类工业项目,积极保障用地指标,推行“弹性出让、先租后让”工业用地供应模式。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重点项目,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提前介入选址,对用地报件实行即来即审、即审即办等方式提速办理用地手续。

19.进一步优化并严格执行自来水接入、电力接入、燃气报装、热力供应等办理流程及最短时限要求。严格落实“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的具体要求,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九、支持人才用工需求

20.将民营企业人才需求纳入全州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按规定兑现落实住房保障、贡献奖励、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等方面的政策待遇。支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直接按企业所在地申报职称。鼓励民营企业按相关规定为业绩贡献突出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相应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