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库尔勒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结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21 10:19 来源: 点击数: [打印]


2024年11月8日,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库尔勒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库尔勒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向市属相关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建议。

截止2024年11月19日,共收到意见建议1条,具体如下:

针对《库尔勒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获得者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补办出让、规划等相关手续,并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建议调整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获得者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经研究: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因此该条建议不予采纳。

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