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5日,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库尔勒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库尔勒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试行)》,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向市属相关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建议。
截止2024年11月4日,共收到意见建议2条,具体如下:
一、本《库尔勒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意见(试行)》出台前已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处理?是否适用本意见?是否要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补办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签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价款。
经研究:上述问题已分别在《意见(试行)》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予以明确。因此不予采纳。
二、建议规划明确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人防、物业社区等不可售建筑,不予办理分割转让和转租登记。或者在登记中标注“不可售”。
经研究: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严格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对不可售建筑依法不予登记。因此该条建议不予采纳。
另外,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结合实际,对《意见(试行)》进一步予以完善。
一是在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能分工中增加以下内容:“地下空间的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库尔勒市国土空间规划、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并与人民防空、道路交通、地下管线、消防等专项规划衔接。”
二是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予以完善,完善后内容如下: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意见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在此期间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层面有新的规定出台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