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现将库尔勒市2025年8月1起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如下:
单位名称:新疆鹏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赵自成
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91653100MA7ABAD25U
单位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新城辖区铁克其路29号二幢二层02、03号房
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查处情况:2025年以来库尔勒市劳动监察大队多次接到农民工投诉梨城春府项目拖欠工资,2025年5月15日库尔勒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该项目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违法用工情况。
库尔勒市劳动监察大队在2025年5月16日向新疆鹏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库人社监询字【2025】第67号),要求新疆鹏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送相关用工材料,新疆鹏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未按要求报送相关用工材料。2025年5月28日向新疆鹏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库人社监令字【2025】第60号),新疆鹏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执行改正。
2025年8月4日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库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3号),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 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罚款金额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

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