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现将库尔勒市2025年5月1起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如下:
单位名称: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许建中
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91650102776067675F
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138号聚天大厦22楼H座
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查处情况:2025年2月以来刘国利、于尚兵、刘星合等多人投诉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承接的库尔勒市巴州人民医院建设项目,拖欠工资未支付。2025年3月16日库尔勒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该项目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违法用工情况。
库尔勒市劳动监察大队在2025年3月27日向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库人社监询字〔2025〕第52-1号),要求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报送相关用工材料,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到期未按要求报全用工材料,2025年4月9日向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库人社监令字〔2025〕第52-2号),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执行改正。
2025年5月16日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罚款金额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