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就业信息化建设应用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及《就业服务于就业管理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就失业登记工作,结合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运行规则,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主要负责部门
由县市(区)牵头主导,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
二、登记情形
(一)出现以下情形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
1.劳动者(法定劳动年龄16至59周岁,下同)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于经营之日或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办理就业登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入户走访等多种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及时办理就业登记。
(二)出现以下情形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的;
4.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的;
5.从各类单位辞职的;
6.退出个体经营的;
7.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8.退出灵活就业的;
9.退出公益性岗位的;
10.符合当地规定条件,承包土地被征用等情况(含转产渔民和牧民)的;
11.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在城镇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12.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13.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者个人因以上原因终止就业的应当于15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入户走访等多种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二、注销情形
(一)出现以下情形按规定注销就业登记:
1.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
2.退出个体经营;
3.退出灵活就业;
4.退出公益性岗位;
5.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丧失劳动能力;
7.死亡。
(二)出现以下情形按规定注销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公益性岗位就业的;
5.实现灵活就业且参加社保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6.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8.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9.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10.死亡的;
11.终止就业要求的;
12.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达3次的;
13.超过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4.常住地发生跨省迁移的。
三、办理途径
劳动者办理就失业登记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含线上审核方式)内办结完毕。
线下办理:用人单位可在注册地、经营地、劳动者个人可在常住地、户籍地、就失业所在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线上办理:用人单位可在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劳动者个人可在新疆智慧人社APP或微信小程序办理。
四、系统基本规则
1.办理就业登记自动注销上一条有效的失业登记;
2.办理失业登记自动注销上一条有效的就业登记;
3.地州级权限的账号可以注销本地州内所有的就失业登记,县级权限账号可以注销本县内所有的就失业登记;
4.跨地州不可注销有效的就失业登记;
5.就业日期不能早于当前有效的就业日期;
6.就业日期不能早于当前有效的失业日期;
7.就业日期不能早于当前无效的失业注销日期;
8.失业日期不能早于当前有效的失业日期;
9.失业日期不能早于当前有效的就业日期;
10.失业日期不能早于当前无效的失业注销日期。
政策咨询电话:0996-2168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