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就业援助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巴人社发﹝2015﹞1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二)补贴对象:
在库尔勒市开办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等微利项目,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以下类型人员:
1.离校两年内(自毕业之日起的24个月)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具有库尔勒市户籍的脱贫户家庭人员。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1.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脱贫户家庭人员,给予就业援助金5000元。
2.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给予就业援助金3000元。
每人只能申领一次就业援助金,并且不得与自主创业补贴重复申领,就业援助金发放后不得要求归还。
政策咨询电话:0996-2168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