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5 20:27 来源: 点击数: [打印]

就业见习补贴审核拨付经办规程

政策依据:1)《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46号)。

见习对象:2年内(毕业后24个月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

补贴标准:人社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所需资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2.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含人员基本情况、见习岗位、见习在岗起止时间等)

3.《青年见习协议书》;

4.毕业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

5.户口本复印件(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

6.见习单位发放见习补贴和岗位补助工资表银行回单;

7.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办理流程:

1.见习单位按季向所在的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

2.、区)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认真研究审核把关

3.审核合格的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原因

4.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按标准拨付见习补贴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补充说明:

1.见习时间最低不少于3月方可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2.见习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名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原则上不超过3次。

3.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补发月数以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剩余见习期。

政策咨询电话:0996-2168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