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补贴审核拨付经办规程
政策依据:(1)《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46号)。
见习对象:离校2年内(毕业后24个月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
补贴标准:人社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所需资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2.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含人员基本情况、见习岗位、见习在岗起止时间等);
3.《青年见习协议书》;
4.毕业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
5.户口本复印件(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
6.见习单位发放见习补贴和岗位补助工资表、银行回单;
7.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办理流程:
1.见习单位按季向所在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
2.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认真研究审核把关;
3.审核合格的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原因;
4.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标准拨付见习补贴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补充说明:
1.见习时间最低不少于3个月方可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2.见习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名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原则上不超过3次。
3.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补发月数以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剩余见习期。
政策咨询电话:0996-2168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