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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房屋征收核实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7/05 11:47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点击数: [打印]

2025年7月5日,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印发《库尔勒市房屋征收核实认定办法》(库政规〔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准确理解和把握该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核实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2024年12月初,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库尔勒市房屋征收核实认定办法》,于2025年1月7日征求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乡镇场(街道)等相关部门意见,听取意见后,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及实施主体。本办法适用于库尔勒市行政区域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认定工作。征收核实认定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二)征收范围内建筑及附着物的合法性,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认定:

1、在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施行前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可视为合法建筑。

1.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建成并延续至今的未经登记建筑;

1.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且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手续并延续至今的未经登记建筑;

1.3.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且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手续并延续至今的未经登记农村村民住宅。

上述未经登记建筑建成时间,以该建筑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影像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影像成果作为认定参考依据。

2、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建筑物未超出已取得许可要求,经核实后认定为合法建筑:

3、已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超出许可期限的建筑,认定为临时许可建筑。

(三)实施年限。该办法实施有效期3年,自发文之日起算3年。


联系人:韩正飞   咨询电话:159 9901 2603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库尔勒市房屋征收核实认定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