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人士:
烈士陵园是安葬、纪念缅怀英烈的庄严场所,是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阵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烈士陵园安葬管理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1〕26号)的文件精神,切实落实非烈士不得安葬在烈士陵园内的规定,拟对安葬在库尔勒烈士陵园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11座非烈士墓进行搬迁。
鉴于该11座非烈士墓相关档案信息缺失,无法联系到其家属,为最大限度保护非烈士人员及亲属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时间:2025年6月23日-7月22日(共30天)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二)《烈士褒扬条例》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烈士陵园安葬管理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1〕26号)规定:2011年在《烈士褒扬条例》实施后,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安葬的,责令保护单位立即整改,限期将非烈士骨灰、遗骸迁出保护范围”。
三、搬迁范围
对库尔勒烈士陵园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11座非烈士墓实施搬迁,墓主名单如下:何代瑜、王发林、苏明虎、李书华、白守福、周学宏、宋如君、晁祥佃、徐富强、李满香、张月英。拟迁入地点为库尔勒市范围内,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殡葬地点,具体地点根据骨灰、遗骸情况由库尔勒市民政局指定。
四、搬迁费用说明
本次搬迁费用、新迁入墓地的基本费用由财政支出,无需非烈士墓主的家属支付搬迁费用。
五、搬迁时限
本公告发布后30日后将启动搬迁。公告期满前,请上述11座非烈士人员亲属与库尔勒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若需自行将非烈士人员骨灰、遗骸迁入其他区域或取回等,我们将积极予以协助。
联系方式:库尔勒市退役军人事务局0996-2269771。
特此公告。
库尔勒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