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知识及典型案例
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应该怎样填写合适
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经评估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书面审查结论,没有形成书面审查结论视为未审查,这个书面审查结论体现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上。审查后,我们只需按要求如实完整地填写该表即可,至于审查结论是否准确,那又是一回事了,这里只谈书面审查结论怎么填写。首先我们要了解这个《公平竞争审查表》都有哪些内容,它有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听取意见、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栏。
审查结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符合审查标准,可以出台。
政策措施最终出台与否,还要经过一定程序才能出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审查结论一栏,建议填写如下审查意见:经对照《条例》逐一审查,该协议没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符合审查标准,可以出台,或同意进入下一步办文流程、或送领导审批、或提请审议、或进入合法性审查流程等(注: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合法性审查)。二是不符合审查标准,不予出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审查结论一栏,建议填写如下审查意见:经对照《条例》逐一审查,该方案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建议废止或修改至符合审查标准后再出台,或再送审、合法性审查等意见。三是符合例外规定,可以出台。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作说明,说明出台的必要性和理由,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同时明确施行时间为…或终止条件为…,可以出台,出台后每年应当进行评估。审查意见可填为:该方案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可以出台或进入下一步办文流程等等。以上审查结论适合自我审查或初审起草单位填写。当然审查结论用语,不能因为没有相关规定对其规范,而简单地填写没有违反审查标准,或直接填写有无。审查注意事项:一是要注意符合二次审查条件的,应当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审查。那么二次审查结论一般是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反映出审查结论,不符合审查标准的,需指出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及涉嫌违反条款,作出不予出台或修改至符合审查标准再送审或出台的审查意见。二是审查应当听取意见。一般起草单位在定稿后,送审前这个环节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同时在审查中或审查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作说明,不够填写可另附页,没有听取意见的,不予公平竞争审查,没有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予出台,相关审查机构及审批领导应当把关。责任承担:《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依照条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可点击查看两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官员被执纪问责(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案例)
【案例1】要求不合理的财务审计报告
内容:某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在《某县增发国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财务要求:投标单位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提交近三年(2020年至202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书及报表。”
解析: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提供指定期间内的财务审计报告,限制成立年限不足期限的经营者参与招投标,属于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中“(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规定。
【案例2】红黑名单区别对待
内容:某区政府在《关于某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意见》中规定,“建立经营性机构红黑名单制度。根据经营性机构等级评定、诚信状况、社会影响等,建立红黑名单制度,每年定期公布。对于列入红名单的经营性机构,在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关系处理、就业政策扶持、人事人才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解析:该规定对红名单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红黑名单上的经营性机构予以区别对待,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规定。
【案例3】排除大型及外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内容:某县政府在《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县助企纾困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中规定,“5.充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预留给本地中小企业;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适宜由本地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预留给本地中小企业”。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虽明确应预留一定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本政策规定将相关政府采购项目“全部预留”给本地中小企业,将导致大型企业完全无法参与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完全排除了大型企业参与项目的可能,同时限制了外地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优先预留给本地中小企业,直接排除了外地潜在经营者参与到此类型项目的服务中。相关规定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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