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6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库尔勒色拉早餐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3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受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库尔勒色拉早餐店当日制售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6年3月27日,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DBJ26652800842830181ZX)结论是: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千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主要原因
原因排查:制作油条过程中未按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方法、计量(当时未配有计量克称)及配比使用,凭感觉随意添加食品添加剂(油条复配膨松剂),是造成油条铝含量超标的主要原因,使用铝盆盛装食品(油条)是造成铝超标的次要原因。
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强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储存环节,并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范管理;增设克称计量器具;更换加工用工具。
二、库尔勒华誉家满福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法对库尔勒华誉家满福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6年4月9日,食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No:2026X-J-SP0282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主要原因
原因排查:噻虫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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