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哪些具体形式和表现?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文从审查流程、审查机制、审查标准三个维度进行分类统计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情形及表现。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类型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违反审查程序的情形,二是违反审查标准的情形。
一、违反审查程序的情形
1.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2.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仅以部门意见代替利害关系人意见
3.审查结论不明确,审查后未作书面审查结论
4.审查环节不对,未在形成草案或送审稿时即开展审查,或正式出台后才开始进行审查
5.符合会同审查条件的政策措施未依法提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审查
二、违反审查标准的情形
(一)这是主要的违规类型,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1.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违法设置或授予特许经营权
•限定经营、购买或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2.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限制外地或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输出
•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
•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对外地或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补贴
•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设置歧视性要求
3.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补贴
•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
•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未依法公开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措施
•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各类保证金
4.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
•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二)违反例外规定的情形
1.没有设定合理的实施期限
2.没有确定终止条件
3.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
4.未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况
(三)违反兜底条款的情形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其他违法情形
1.未依法采取保密措施及规定
2.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以上归类主要依据来源于《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等规定。
3.违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规定
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地变相限制企业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市场退出障碍,限制企业迁出
《关于促进某地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享受本意见扶持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股权投资机构及个人须承诺其自收到最后一笔奖励补贴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当地,且承诺在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内不迁出当地,也不得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等方式变相改变纳税地点”等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之规定。目前,该文件已修订。
案例二:某县(市、区)政府设置产品清单,要求优先采购清单中产品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中“(九)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宣传《江苏省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框架协议谈判结果清单》,鼓励预算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清单中的创新产品”等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目前,该文件已修订。
案例三:某事业单位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
《扬州某单位“人工智能主题”临展项目》中“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不能参加谈判”,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之规定。因该招标项目在发现时已经实施,起草单位出具了《情况说明》,并承诺加强内部审查把关,确保文件合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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