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库尔勒南廷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库尔勒南廷商行销售的浓香型陈酿白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12月30日,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025-03AP120529):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主要原因
原因排查:可能一是生产企业违规添加以改善产品口感和感官,二是白酒与其他发酵酒或配制酒在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导致。三是勾调过程使用的基础酒含有三氯蔗糖导致成品酒中检出。
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二、库尔勒四季果鲜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库尔勒四季果鲜商行购进的龙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12月29日,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025-03CP120440)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主要原因
原因排查:为了延长龙眼的保鲜期和提高龙眼的外在感观品质而过量使用二氧化硫,用二氧化硫将龙眼进行熏蒸处理,可以除色、防腐、使肉色增白。
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

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