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知识及典型案例
一、提交会同审查材料目录及说明
提交会同审查材料如下,基本材料为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必须提供的部分,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由起草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或由会审单位要求提供补正部分。
(一)、基本材料。
1.会同审查函。商请县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会同审查的函,内容详见会同审查函参考模板,附件材料目录据实附录。
2.政策措施草案。包括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草案全文及电子文档,需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确保一致性。为什么要单独要求提供电子文档(可复制)政策措施草案原文呢,是方便会同审查人员在引用原文和使用智能审查平台时,可以快捷,节约审查时间和准确性,避免审查人员再次去重复码字,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即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自我审查意见,一般根据审查结果完整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即可,需填写政策措施的名称、涉及行业领域、审查结论等信息,明确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含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及采纳情况;听取意见情况也可以另附材料说明。
4.政策措施起草说明。简要概括政策措施的核心内容,明确政策措施的目标和背景,明确其涉及的行业领域(如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政府采购等);起草单位提供的政策措施起草说明应当包含政策措施制定依据、听取公平竞争影响意见及采纳情况,含难以把握的复杂疑难问题;说明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情况;适用例外规定的说明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起草制定政策措施的支撑依据。所称依据一般指法律、行政法规及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等资料;也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文件等资料。
6.适用例外规定材料。如政策措施草案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例外规定的,需提供详细说明及评估情况,说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明确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7.听取意见材料及说明。 指另附页单独说明征求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意见的记录及采纳情况,一般情况下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即可。
8.三方评估意见。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策措施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是否违反审查标准、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等进行评估情况说明及提出调整建议等内容,注意第三方评估意见不能代替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9.其他相关材料。相关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完整提供上述材料,通过党政网或其他途径提交材料,便于会审部门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措施出台的目的、背景、依据等情况,以确保会审工作质量。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开发区管委会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设定选择性,差异化补贴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24年9月,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印发的《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中规定,“对通过招商引资引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该条款对特定经营者(通过招商引资引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差异化补贴,并以迁移注册地为条件,变相设定了市场进入障碍。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关于“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依据,不得制定含有‘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补贴’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以及第十九条关于“不得以外地经营者迁移注册地、在本地纳税或纳入统计等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补贴”的规定。目前,该开发区决定废止原文件,并于2025年6月8日印发修订后的文件,将奖励对象调整为“对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删除了相关限制性内容。
案例二: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对矿产品运输车辆市场准入设定或者变相设定障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24年8月12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某县矿产品计量数字化系统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凡在县境内从事矿产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在运输矿产品企业免费办理车辆信息IC卡,并持卡运输。无卡车辆不得在县境内运输矿产品”。该规定对矿产品运输车辆市场准入设置不合理限制,构成市场准入障碍。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关于“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以及第九条第二项关于“不得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或以备案、证明等方式要求经营主体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规定。目前,该县已完成对相关条款的修订,修改为“企业为本单位从事矿产品运输的车辆,免费办理车辆信息IC卡,用于矿区厂区计量矿产品运输数量”,消除了强制准入限制。
案例三:某县人民政府文件对企业享受补贴设定不合理时间条件限制排除市场竞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24年5月,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某县推进手工业发展奖励补贴政策(试行)》中规定,享受租赁补贴的企业须为“2024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企业。该条款以“建成时间”作为享受补贴的前提条件,客观上排除了在此之前已建成并运营的企业享受同等补贴的资格。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条件”的规定。目前,该县已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合理设置了过渡期,并计划出台新的实施方案替代原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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