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1家食品生产单位、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油多多(新疆)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2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国太粮油经销部对油多多(新疆)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棉籽油依法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检验结论:问题项目:3-氯-1,2-丙二醇脂肪酸酯(以 3-MCPD 计),缩水甘油酯(以缩水甘油计)。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回产品,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主要原因
原因排查:可能是在油脂精炼过程中,特别是脱臭步骤,油脂会加热至高温(通常超过200℃),导致脂肪酸与氯丙醇或缩水甘油发生酯化反应,形成3-氯-1,2-丙二醇脂肪酸脂和缩水甘油酯。
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二、库尔勒私香臻味米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2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库尔勒私香臻味米粉店当日使用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12月30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03SP122206)结论是: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主要原因
原因排查:1、餐(饮)具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合格的原因,洗涤剂未彻底冲洗干净,洗涤剂使用过量或用水冲洗不充分、不彻底,导致在餐饮具上残留。2、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餐饮具未消毒或清洗、消毒不彻底;餐饮具干热消毒时未达到规定的时间和温度;消毒后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放置在密闭保洁柜中,待消毒餐饮具和已消毒餐饮具混放等原因。
整改措施:针对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立即要求整改,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操作,要求使用合格的餐(饮)具。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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