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知识及典型案例2026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6/01/07 13:14 来源: 点击数: [打印]

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知识及典型案例

                   2026第一期

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实施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一)审查范围更全面:审查范围涵盖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各类政策措施。无论是规章、规范性文件,还是其他政策性文件,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确保了政策制定的全过程都受到公平竞争的约束。

(二)审查标准更细致:《办法》将《条例》规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大类审查标准扩展为66项具体禁止行为。比如,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例如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通过限定所有制、注册地、设置项目库等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对象;在招标投标中,禁止以本地业绩、税收或注册地为加分条件等。

(三)例外条款受限:明确了“无更小替代方案”“合理期限”等适用条件,防止政策制定者滥用例外条款,确保公平竞争原则不被破坏。

二、审查机制更完善

起草单位初审+市场监管部门复审:要求政策起草单位在政策制定前,必须对照标准完成公平竞争审查,提交相关材料并形成书面结论,从源头上把控政策的公平性;同时,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重大政策进行联合审查,杜绝“以会签代审查”的情况发生,确保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典型案例

1、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违法增加市场准入审批环节和程序,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3年4月20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某某古城游览车营运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游览车转包、转让,必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游览车转包、转让,本质是经营者之间基于市场规律的自主经营权与财产权的转移。在没有上位法(如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强制要求对此类市场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实质上是在法律之外创设了一项新的行政许可。这直接限制了经营者自由处分资产、调整经营策略的权利,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增设前置备案程序。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违法增加市场准入审批环节和程序,或者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备案程序”。目前,该政策措施已修订,并在政府网站公示。

2、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指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4年6月20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某县“惠民家电”活动工作方案》中规定“为确保数字消费券投放有序进行,由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某生活APP’平台发放承办,不再履行政府采购流程,发放平台分批次定期发放消费券”。政策措施起草部门没有履行竞争性程序,直接指定发放平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前,该政策文件已废止,并在政府网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