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库尔勒豪帅家满福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4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库尔勒豪帅家满福超市有限公司当日销售的山东寿光彩椒(甜椒)和山东寿光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1月1日,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 A2250783175601009C 、№: A2250783175601012C),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主要原因
原因排查:可能是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噻虫胺项目残留量超标。
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二、库尔勒阮祥起粮油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3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库尔勒阮祥起粮油店当日销售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1月1日出具《检验报告》(NO:A2250783175601011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主要原因
原因排查:可能是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噻虫胺项目残留量超标。
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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