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巴州亿乐家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巴州亿乐家商贸有限公司当日经营的山药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7月2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5X-J-SP0812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主要原因
原因排查: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农民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这两种农药,或者是使用后未遵守规定的休药期,导致上市销售时山药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二、库尔勒石化大道64号家满福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中心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库尔勒石化大道64号家满福超市当日经营的豇豆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7月2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5X-J-SP08143):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主要原因
原因排查:噻虫胺项目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噻虫胺项目残留量超标。
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三、巴州哲耀百货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4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巴州哲耀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7月7日,出具《检验报告》(№: 2025X-J-SP0855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主要原因
原因排查:豇豆中灭蝇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
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