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知识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04 11:34 来源: 点击数: [打印]

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知识及典型案例

如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确保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不会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重要机制。以下是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

1.首先识别是否需要审查

只要涉及起草制定涉及经营者(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按照“应纳尽纳、应审尽审”的原则都要纳入审查范围,,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不需要审查

①审查对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规章、5规范性文件、6具体政策措施等。

②判断标准:是否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是否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

2.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

①审查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

②分析情况:对照审查标准逐一审查,确保政策措施不违反相关规定。

3.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①例外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政策措施可能适用例外规定。

②适用情况:如果适用例外规定,需充分说明情况并进行评估。

4.听取意见程序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①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②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确保审查结论的准确性和社会监督作用。

5.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审查结论;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

①审查结论:包括政策措施的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听取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

②书面形式:审查结论必须形成书面形式,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6.保密义务

《条例》第19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7.建立政策措施台账或清单

实行动态管理,完整记录本单位历年来出台的政策措施,便于查询管理、定期评估

8.依法公示

典型案例: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

审查纠正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要求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审查要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要求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清理涉企法规政策的要求和精神,不符合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上位法有关规定,属于不合理、不必要措施,应当予以纠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的有关分析部署精神,根据党中央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要求,202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关于要求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开展了专项审查。经梳理,共有3件地方性法规和2件地方政府规章存在“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为做好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关于要求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与交通运输部、司法部座谈沟通。

 有的部门提出,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网约车管理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范围,应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精神充分实行公平竞争。根据党中央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要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关于要求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应当予以清理。

 有的部门提出,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同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联合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从上述规定看,国家层面并未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地方要求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一方面是考虑到地方有关部门对网约车行业监管的需求,另一方面是考虑到网约车公司需要履行对司机管理、培训等方面义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精神,以及网约车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各地不宜要求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而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决定是否设置。

 综合各方意见和有关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研究认为:

第一,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要求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清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和精神,不符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2022年3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2024年3月,党中央专门部署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着力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关于要求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清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和精神,不符合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加了企业负担,属于不合理、不必要措施

 第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要求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不一致。《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九项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因此,《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均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以及“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是从加强自身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的角度提出要求,并未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

 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函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其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和上位法规定抓紧对有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同时,根据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将有关地方政府规章移送负有监督责任的部门督促纠正。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关均同意对有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修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