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5日1时许,库尔勒市****公路项目(**标段)在建左隧道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5.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26年3月25日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塔什店镇人民政府、巴州交通运输局公路科等单位和部门组成的“3·1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库尔勒****公路项目“3·15”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擅自组织施工,隧道作业过程中,挖掘机驾驶员收到作业指令后,在未确认机械旋转半径内人员站位情况下贸然回转,致使从挖掘机右侧盲区弯腰收拾工具绕行的测量人员与挖掘机尾部发生碰撞,测量人员未能及时撤出回转半径区域而被挤压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公路项目(****标段)起讫桩号为K0+****+567,路线长度为21.574km。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为120km/h,共布设桥梁583.04m/4座,其中大桥397m/1座,中桥共154.02m/2座,小桥共32.02m/座,分离式立交桥110m/2座;通道桥119.60m/4座,涵洞31道,管道交叉37处(含互通区、服务区);共布设匝道桥370.06m/7座。特长隧道4696m/座,互通式立体交叉2处(含起点互通),匝道收费站1处。
事故发生前****公路项目经理部原计划于3月15日15时30分召开召开复工复产推进会,并于3月25日后全面复工复产。经查,事故发生时项目尚未复工复产。项目部正组织对各驻地生活区、办公区进行专项检查,分批次对进场人员、车辆进行进场登记,对进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加紧推进场站和门禁系统建设。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总包单位:新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1C,法定代表人:王*,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电气安装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停车场服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等。
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11月24日至2026年11月24日。
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公路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等。发证日期:2025年3月17日,有效期:2028年12月22日。
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类别及等级:隧道工程专业总承包贰级(20224/07/04至2029/07/04);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224/07/04至2029/07/04)等。发证日期:2024年7月4日,有效期:至2029年7月4日。
2.劳务分包单位: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E6E84P6Q,,法定代表人:伏*润,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公路管理与养护。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等。
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25]****64,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5年7月9日至2028年7月9日。
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书编号:D*****3669,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发证日期:2025年6月11日,有效期:至2030年6月11日。
3.工程监理单位:重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479D,法定代表人:游*燕,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机械设备租赁单位:新疆****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Y8W,成立日期:2017年3月1日,法定代表人:董*,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卸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铁路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等。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唐*华,男,汉族,中共党员,身份证号:5113**********743X,职业:****公路项目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新疆安B(2025)*****50,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效期:2025年4月14日至2028年4月14日。
2.张*,男,汉族,群众,身份证号:5119**********7414,职业:****公路项目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具有《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川建安C3(2025)*****39,发证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效期:2026年3月2日至2028年9月15日。
3.李*,男,汉族,群众,身份证号:5116**********6171,职业: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测量助手。
4.余*,男,汉族,群众,身份证号:4203**********7917,职业: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挖掘机驾驶员。
5.杜*珥,男,汉族,群众,身份证号:5129**********8474,职业: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隧道值班人员。
6.周*兵,男,汉族,群众,身份证号:5110**********0190,职业: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测量员。
7.黄*广,男,汉族,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203**********161X,职业:****公路项目新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8.张*栋,男,汉族,群众,身份证号:6224**********2017,职业:****公路项目新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部长。
(四)合同签订情况
1.工程施工合同:2025年8月,新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公路项目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1232671180.3元,合同工期48个月。《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
2.工程监理合同:2025年6月4日,重庆****咨询有限公司中标****公路项目****施工监理,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人民币19632000元。新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公路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限为72个月,其中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限共48个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24个月。监理工程范围: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涵洞工程、隧道工程、……等。监理工作范围:质量、进度、费用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保、农民工管理、……等。《安全生产合同》中约定了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双方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和责任。
3.隧道劳务服务分包合同:2026年1月26日,新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路项目***项目经理部(甲方)与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隧道劳务服务分包合同》,项目名称:****公路项目****标段,工程地点:库尔勒市塔什店镇,作业内容:隧道劳务服务,工期:商定总工期为975天,自2026年1月31日开工至2028年10月1日验收完毕。《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约定了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4.机械设备租赁合同:2026年3月1日,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与新疆****工程有限公司(出租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赁一辆SANY液压挖掘机(型号规格:SY235H-SA),租赁期限暂定为10个月,租赁金额为每月23000元/月,使用地点:****公路项目****,租赁方式:承租方提供操作人员,出租方只提供设备,机械设备日常保养和安全由承租方负责。3月6日,事故挖掘机经双方交接进场。
5.李*劳动合同:2026年3月4日,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在塔上隧道从事隧道测量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合同期限为2026年3月4日起至工作完成之日。
6.余*劳动合同:2026年3月4日,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余*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余*在塔上隧道从事挖掘机驾驶工作,每月工资15000元,合同期限为2026年3月4日起至工作完成之日。
7.杜*珥劳动合同:2026年3月6日,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杜*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杜*珥在塔上隧道从事值班工作,每月工资13000元,合同期限为2026年3月6日至工作完成之日起。
(五)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事故挖掘机信息:事故挖掘机为SANY液压挖掘机,挖掘机所有人:新疆****工程有限公司。该挖掘机系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用于隧道施工,未向****公路项目经理部报备,未做入场登记。
2.事故车辆驾驶员:余*,持有《建设工程机械行业施工作业操作证》(属行业自律证书,国家层面无相应要求),发证单位:广东省建机人才服务中心,岗位名称:挖掘机操作,技能等级:高级,证书编号:CD********1161,发证日期:2025年1月13日,有效期限:2031年1月12日。经核查余*在新疆驾驶挖掘机施工,未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操作证。
(六)事故相关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1.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擅自租用挖掘机到隧道内进行作业,租赁设备进场行为未经建设、施工、监理各方审批同意,未向****公路项目经理部备案,未做入场登记;3月15日1时许,在塔上公路项目左隧道口内组织挖掘机作业和测量作业未向****公路项目经理部报备;隧道进口出入登记管理不规范,3月14日20时许进入隧道进行挖掘机作业,登记表中仅余*1人作当次作业登记;未接到****公路项目**标段项目经理部的复工通知就擅自组织员工进入隧道内部作业;事故挖掘机原警示标志破损未及时更换;经查看现场监控视频,挖掘机作业现场未设置作业隔离区域,测量作业人员从挖掘机作业半径区域内穿行。
2.****公路项目经理部,复工复产前对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把关不严;对公路项目劳务施工企业的隧道施工监管不到位,未能掌握实际隧道作业情况,未发现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擅自租用挖掘机进行隧道施工的行为。
3.重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公路项目TSTZ-01标段监理单位,在项目前期施工期间,已按照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约定,履行了建设时间及建设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经查,事故发生时,项目尚未开始春节后的复工复产工作,相关监理人员尚未完成进场。鉴于监理工作尚未实际开展,且事故发生于复工复产之前,监理单位对此次事故发生不负有相关责任。
(七)其他情况
事故当天天气:晴;温度:2℃;相对湿度30%;风向:无风。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现场视频监控、现场勘验笔录、隧道进出登记及相关人员询问资料,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6年3月14日20时许,隧道值班人员杜*珥通知余*到左侧隧道内部进行挖掘机平整地面工作;
3月14日23时59分许,杜*珥见隧道平整作业基本结束,通知周*兵等人到隧道内部进行测量作业;
3月15日0时30分许,周*兵和李*2人携带测量工具进入隧道内部,因挖掘机还未完成作业,周*兵、李*2人就将测量工具放到栈桥旁等待;
0时59分许,余*完成隧道内部碎石路面的清理工作,随后向隧道外行驶。在行驶到周*兵、李*2人摆放工具的栈桥旁时,杜*珥从挖掘机左后方绕行到挖掘机右侧,用手电灯光示意余*右侧存在大石块儿,需要平整;
1时许,余*在接到杜*珥的示意后,随即控制挖掘机向左转向,此时周*兵将部分测量工具拿上顺利通过挖掘机作业回转半径,李*拿上测量工具箱,正准备跟随周*兵通过挖掘机作业半径时,被转向的挖掘机尾部扫到,将李*挤压在挖掘机尾部与钢栈桥护栏之间,导致胸腹部受伤。
(二)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方位:位于库尔勒市塔什店镇塔上高速一标段隧道项目在建隧道。现场为南北走向的土路,现场的东侧为生活区,现场的南侧为石头山。
中心现场:位于库尔勒市塔什店镇塔上高速一标段隧道项目在建隧道。该隧道口朝东北方向。隧道由东北向西南方向延伸。在隧道的西南端停放有设备,设备的东侧堆放有碎石块。碎石块的东侧为水泥路面。在水泥路面的南侧有一个铁质栈桥,栈桥全厂7.9米、高1.26米。栈桥的南北两侧未护栏,护栏共有4段,3层。护栏由上至下第一层为粗的钢管、第二层和第三层为钢筋。由西至东第一段护栏的粗钢管呈向下弯曲状,钢管西部呈断裂状,第二层的钢筋呈向上弯曲状。在粗钢管上有呈水平方向的擦划痕,擦划痕长0.6米。现场地面为水泥地面。现场其他未见异常。
在生活区的东北角处停放一辆黄色的挖掘机,挖掘机车头朝西,车尾朝东停放,挖掘机车身上印有“SY235H”等字样。贴有一张白色的纸,纸张上写有“机械设备现场准入证”等字样。挖掘机车尾距地面1.12米。现场其他未见异常。
(三)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3月15日2时53分许,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医院立即报警处理;
4时6分许,库尔勒市公安局经初步核查后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信息;
4时19分许,库尔勒市公安局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事故信息;
4时26分许,塔什店镇人民政府接到公安局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信息(初报);
4时50分许,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向库尔勒市委、市政府报送事故信息;
4时55分许,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向巴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
5时7分许,塔什店镇人民政府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事故信息(续报)。
(四)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6年3月15日1时许,事故发生后,杜*珥立刻拨打四川明易全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唐*华的电话,随后通知人员进行救援;
1时9分许,杜*珥呼叫工友覃*驾驶装载机移动钢栈桥,经过尝试无法将钢栈桥移动;
1时15分许,杜*珥等人拿取电焊机到事故现场,使用电焊机切割钢质栈桥,准备将李*从挤压处救出;
1时30分许,李*被救出后立即通过面包车送往医院抢救;
2时40分许,伤者李*被送至解放军951医院;
2时53分许,医护人员通过心电图检查,确认李*已无生命体征。
(五)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2026年3月15日2时53分许,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向死者家属通知事故情况,妥善安抚家属情绪,3月18日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家属情绪稳定。3月20日前李*父母返四川老家,未造成不良影响。
(六)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利用现场配备的应急器材开展初期处置,同时迅速向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唐*华报告事故情况。唐*华接报后,迅速跟车将伤者送往解放军951医院。
经各方全力处置,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未发生次生事故。事后,****公路项目经理部主动向家属说明事故情况,配合做好安抚及赔偿协商,未引发群体性事件及负面舆情,社会面情况总体平稳。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155.4万元。
死亡人员:李*,男,汉族,24岁,身份证号:5116**********6171,职业: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测量助手。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挖掘机驾驶员收到作业指令后,在未确认机械旋转半径内人员站位情况下贸然回转,致使从挖掘机右侧盲区弯腰收拾工具绕行的测量人员与挖掘机尾部发生碰撞,测量人员未能及时撤出回转半径区域而被挤压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测和鉴定情况
根据库尔勒市刑警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库公鉴/检(法理)〔2026〕030号,死亡原因:根据尸表检验所见,死者双眼球睑结膜苍白,口唇粘膜及双手十指甲床苍白等失血征,胸部右侧肋骨触及粉碎性骨折,上腹部可见大范围的皮肤擦挫伤及皮下出血等综合分析认为:李*符合胸腹部脏器损伤、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项目开工前未向项目经理部报备,擅自组织人员进入隧道内部进行挖掘机作业和测量作业;未有效管理隧道内交叉作业。隧道内进行挖掘机作业与测量定点,现场指挥人员履职不到位,导致双方行动脱节;
2.测量人员周*兵、李*未按照相关规定远离机械作业区域,在钢栈桥上等待,或是利用钢栈桥通过挖掘机作业区域;
3.现场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应急能力欠缺。测量人员李*弯腰拿取工具包时,未能意识到已进入危险区域,缺乏紧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
4.****公路项目经理部,复工复产前对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把关不严;对公路项目劳务施工企业的隧道施工监管不到位,未能掌握实际隧道作业情况,未发现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擅自租用挖掘机进行隧道施工的行为。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李*,男,汉族,群众,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测量助手,2026年3月4日进场。违反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规定,未在栈桥上等待挖掘机作业完成,且未与挖掘机保持安全距离,在挖掘机视野盲区及回转半径内穿行,导致被挤压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余*,男,汉族,群众,****公路项目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挖掘机驾驶员。2026年3月4日起在****公路项目从事挖掘机驾驶工作,未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操作证,驾驶挖掘机。驾驶挖掘机驶向测量人员时,未出声提醒测量人员撤离;在执行转向操作时未充分观察人员站位情况,导致事故发生。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杜*珥,男,汉族,群众,****公路项目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隧道值班人员,负责隧道现场指挥、调度。2026年3月6日起在****公路项目从事隧道值班工作。指挥挖掘机进行作业时,未提醒测量人员保持安全距离;在发出指令前未充分观察并确认人员安全位置,导致事故发生。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隧道内施工作业未履行报备手续,未向项目经理部进行报备;未经复工批准擅自组织员工进入隧道内部作业,且作业现场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管;隧道进口人员登记管理不规范,仅余*1人作事发当次作业登记;组织施工机械擅自进场且未经项目经理部报备查验;挖掘机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破损未及时更换;挖掘机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隔离区域且存在违规交叉作业;装载机未经备案登记擅自投入隧道使用。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GF90-2015)第9.3.4项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唐*华,男,汉族,中共党员,****公路项目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2025年8月28日任现职。作为企业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人员管理、机械设备进场、施工报备等关键环节管控失控;未严格执行施工报备及审批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未能有效落地执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不到位,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破损未及时更换;挖掘机作业区域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隔离区,违规进行交叉作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七)项、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2.张*,男,汉族,群众,****公路项目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2025年8月10日任现职。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隧道挖掘机作业未设置安全隔离区、违规开展交叉作业的行为;未按规定履行机械设备进场查验职责,施工机械未经报备查验擅自进场;施工现场、施工机械上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机械设备警示标志破损未更换;隧道进口人员登记管理混乱、不规范。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内部处理建议
1.****公路项目经理部,复工复产前对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把关不严;对公路项目劳务施工企业的隧道施工监管不到位,未能掌握实际隧道作业情况,未发现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擅自租用挖掘机进行隧道施工的行为。建议由新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对****公路项目经理部、经理部负责人黄*广及经理部安全部长张*栋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
2.周*兵,男,汉族,群众,****公路项目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测量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隧道、车辆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违章进入挖掘机作业半径。建议由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对周*兵作出处理,并将相关结果报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
(六)对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三管三必须”的规定,对重点项目复工复产安全把关不严,在日常监管中不够深入细致。
(七)对属地单位的处理建议
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三管三必须”的规定,在对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指导帮扶上存在不足,未能有效督促和协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成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六、事故教训
安全生产红线不可逾越,任何重进度轻安全的行为终将酿成事故,本次事故中,劳务单位未履行报备手续擅自作业,总承包单位以包代管、安全员监督缺位、负责人责任悬空,致使施工机械擅入、交叉作业失控,安全责任链条已然断裂。人员与设备准入关口失守,无证上岗、设备未经查验备案就违规使用,直接导致事故。隧道入口登记不实、警示标志破损未更换,诸多管理漏洞集中暴露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的实质失效。事故也折射出行业监管与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单位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压紧压实各级安全责任,坚决防范同类事故重演。
七、防范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1.新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一是立即对所有劳务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机械设备进行全面复审,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清退出场。二是每日掌握隧道作业人数、设备使用情况及施工内容,严格执行实名制登记和复工审批制度。三是安全员必须每日现场巡查,发现未报备、未设隔离区、机械擅自进场等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告。
2.四川明易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强化现场作业管理,严格遵守总承包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一是隧道内作业前必须向项目部报备,未经批准不得进洞作业。二是挖掘机等设备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区,严禁交叉作业。三是所有进出隧道人员必须如实登记,机械设备未经查验备案不得投入使用。四是安全警示标志缺失或破损的,必须立即更换到位。
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一是对隧道工程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报备、复工审批、人员登记、机械查验等环节。二是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形成闭环。三是与属地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堵塞管理漏洞。
4.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要落实属地监管单位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公路项目隧道工程的日常巡查和指导帮扶。一是定期组织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巡查,配合巴州交通运输局安全检查工作并记录问题隐患。二是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三是配合开展安全宣传和应急演练,提高企业安全意识。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3·15”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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