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3日12时16分许,库尔勒市塔什店镇辖区内库尔勒市圆朗轮胎店(以下简称圆朗轮胎店)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26年2月25日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塔什店人民政府、巴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的“2·1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库尔勒塔什店圆朗轮胎店“2·13”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维修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未穿戴防护用品,且库尔勒市圆朗轮胎店经营者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制定轮胎维修安全操作规程、未保障安全投入及安全防护用品,致使轮胎充气完成后轮辋脱出击中维修人员头面部,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库尔勒市圆朗轮胎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801MA79143460,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田*浩。经营范围:销售:轮胎、汽车零配件、五金产品、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洗车服务(管控要素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田*浩,男,汉族,群众,职业:库尔勒市圆朗轮胎店经营者,身份证号:1423**********3112,户籍地址:山西省汾阳市****;现住址:库尔勒市塔什店镇****。
2.阿*提·吐*孙,男,维吾尔族,职业:库尔勒市圆朗轮胎店修理工,身份证号:6529**********1978,户籍地址:新疆沙雅县****,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塔什店镇****。
(三)事故车辆及轮胎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①新M64541号Q11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新疆**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新疆**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陕汽SX4259MD4TQ1,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和静县交通运输局,经营许可证号:652827014709,车辆尺寸:7660mm×2550mm×3670mm,发证日期:2023年10月18日;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6日。②新MK32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新疆**商贸有限公司,品牌型号:卡友牌KYC9401Z,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和静县交通运输局,经营许可证号:652827014709,车辆尺寸:13000mm×2550mm×2900mm,发证日期:2023年10月18日;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6日。
2.车辆更换轮胎情况:更换的轮胎为新M64541号Q11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二桥轮胎,新M64541号Q11重型半挂牵引车10个车轮均选配铝合金车轮。更换的轮胎为车辆驾驶员艾*江·艾*从库尔勒小翟汽车修理部购买,轮胎为劲瑞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生产厂家:广西新桂轮橡胶有限公司,产品规格、型号:12R22.5(18PR)152/149L。根据厂家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轮胎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轮胎》CNCA-C12-01:2015的要求。
(五)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库尔勒市圆朗轮胎店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未向修理工人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配备轮胎及轮辋检查所需的专业测量工具,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与阿*提·吐*孙签订劳动合同;对维修工人的轮胎、轮辋检查及充气作业培训不规范,作业人员缺乏识别轮辋缺陷的能力;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无风险辨识台账及相应处置措施;未制定充气作业操作规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分阶段充气,且站位不正确。
(六)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天气:晴,温度:5℃,湿度:23.0%,风向:东风。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现场勘验、相关人员询问资料,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6年2月13日11时许,艾*江·艾*驾驶车辆到库尔勒市圆朗轮胎店准备更换车辆左二桥内侧轮胎;
12时13分许,阿*提·吐*孙将新轮胎安装完成,未固定车轮总成便开始充气;
12时16分许,轮胎充气完成后,轮辋脱出击中阿*提·吐*孙头面部。艾*江·艾*在听到爆炸声后立即下车检查阿*提·吐*孙受伤情况,并拨打120急救、110报警电话。
(二)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方位:现场位于新疆库尔勒市塔什店镇文化社区全诺轮胎店(招牌名)“库尔勒市圆朗轮胎店”。以事故现场为中心,现场的东侧200米为吐和高速路;现场的南侧为塔什店各类修车厂房;现场的西侧850米为塔什店中国石化加油站;现场的北侧为216国道,国道北侧是塔什店中国石油加油站。
中心现场:位于新疆库尔勒市塔什店镇文化社区全诺轮胎店“库尔勒市圆朗轮胎店”,该店门是一个平房,平房内为配件库房和办公区域,门口为轮胎修理和拆卸区域,门口东侧放置各类轮胎,门口西侧放置着一个拆卸轮胎的机器,正对门口8米处车头朝东停放着一辆卡车;在卡车车头的南侧地面有一处血泊,血泊的北侧地面有少量乳白色带血迹的人体组织;在血泊的南侧,店门北侧1.5米处地面,有一个车轮(经现场拿起观察,在该车轮外边缘位置发现血迹),东北方向紧挨车轮的是一个轮胎;在血泊的西侧地面上有一个铁质车轮模型,该车轮模型是支撑轮胎车轮进行加气的支撑构件,在该车轮模型西侧地面,是给车轮总成充气的黑色气管。中心现场就位于门店和卡车之间区域。现场其他未见异常。
(三)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2月13日12时20分许,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员艾*江·艾*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13时27分许,塔什店镇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事故信息(初报);
13时30分许,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向库尔勒市党办、政办报送应急快报(初报);
14时19分许,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向巴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初报);
18时55分许,库尔勒市公安局向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
19时23分许,塔什店镇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续报);
20时许,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向库尔勒市党办、政办报送事故信息(续报);
20时15分许,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向巴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续报)。
(四)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2026年2月13日12时17分许,艾*江·艾*听见轮胎爆炸声响后下车查看,发现阿*提·吐*孙躺在地上,头部流血,便立即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协助120急救人员将伤者送往解放军951医院进行救治。2026年2月13日18时44分许,阿*提·吐*孙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响应迅速、医警联动顺畅、现场管控有力,未引发群体性事件及社会负面舆情,总体科学有效,符合应急处置规范要求。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7万元。
死亡人员:阿*提·吐*孙,男,维吾尔族,职业:库尔勒市圆朗轮胎店修理工,未与库尔勒市圆朗轮胎店签订劳动合同。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修理工阿*提·吐*孙在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对轮胎及轮辋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下进行更换作业,充气过程中未采用分阶段式充气方式且未持续观察气泵气压表,充气完成后未确保安全站位,轮辋脱出击中其头面部,导致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尸检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库公鉴/检(法理)〔2026〕25号,根据阿*提·吐*孙尸表检验所见,右额顶部沿左前额部、左眉弓至左上眼睑见18.0cm×0.1cm皮肤缝合。颅骨触及粉碎性骨折,双眼部皮肤青紫及肿胀,左眼球破裂,左颧部见2.0cm×0.1cm皮肤缝合,左颧骨触及骨折,余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痕迹。
根据尸表检验所见,死者颅骨粉碎性骨折,面部多处皮肤裂伤、颧骨骨折,并结合案情及解放军第九五一医院病历材料,阿*提·吐*孙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其他相关检验结果和材料:2026年2月13日,解放军第九五一医院诊断证明(住院号:C12411):①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疝;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积气;颅骨粉碎性骨折;左眼球破裂伤。②双肺神经源性肺水肿。
2026年2月13日解放军第九五一医院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死亡原因:脑疝。
(三)间接原因
1.圆朗轮胎店经营者田*浩未制定轮胎更换充气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分阶段充气、未正确站位;
2.圆朗轮胎店经营者田*浩未向修理工人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圆朗轮胎店经营者田*浩未配备轮胎、轮辋检查测量专业工具,维修人员充气站位不规范,未使用专业检查测量工具;
4.圆朗轮胎店经营者田*浩对维修工人的轮胎、轮辋检查及充气作业培训不系统、不全面,作业人员缺乏有效识别轮辋缺陷的能力;
5.圆朗轮胎店经营者田*浩未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无风险辨识台账及相应的处置措施。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阿*提·吐*孙,男,维吾尔族,圆朗轮胎店维修人员,更换轮胎前未对需要更换的轮胎、轮辋进行安全检查;充气不规范,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辨识不足,未充分考虑轮胎爆炸的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田*浩,群众,库尔勒圆朗轮胎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未制定充气作业操作规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分阶段充气,且站位不正确;对维修工人的轮胎、轮辋检查及充气作业培训不规范,作业人员缺乏识别轮辋缺陷的能力;未向修理工人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配备轮胎及轮辋检查所需的专业测量工具,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无风险辨识台账及相应处置措施。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属地管理单位的处理建议
库尔勒市塔什店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三管三必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委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的规定,2026年1月至2月,对库尔勒市圆朗轮胎店走访巡查2次,共发现问题7条,但隐患排查存在不全面的问题。责成其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
(四)对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巴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三管三必须”的规定,2025年8月机构改革后,巴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库尔勒市域内车辆维修企业开展了全覆盖排查。因维修企业数量众多,且圆朗轮胎店不在维修企业集中区域,排查不到位。巴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排查工作未能实现全覆盖,存在工作不够细致之处。建议巴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巴州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
六、事故教训
此次事故暴露出多方面突出问题: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圆朗轮胎店未依法备案,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专业测量工具,未开展风险辨识,未制定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培训流于形式,工人违章操作;二是属地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够扎实,会议、巡查计划落实不到位,未能结合实际细化落实上级部署,日常风险防范存在短板;三是行业监管全覆盖存在薄弱环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因企业众多、分布分散,未能及时覆盖非集中区域;四是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有待提高,缺乏识别轮辋缺陷的能力,未按规范分阶段充气且站位不正确。各相关单位必须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堵塞管理漏洞,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防范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该起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库尔勒市圆朗轮胎店
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安全事故。一是立即依法向交通运输部门完成备案,确保经营合规。二是严格对照相关标准,需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专业测量工具,保障安全投入。三是全面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台账,明确防控措施,做到底数清、管控明。四是制定充气作业操作规程并上墙公示,规范作业流程。五是对从业人员开展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巴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深刻反思监管盲区和履职短板,压实监管责任,防范行业安全风险。一是优化维修企业排查计划,加大非集中区域、小散企业排查力度,实现监管全域覆盖。二是建立动态更新的维修企业名录库,及时将新增、遗漏企业纳入监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是完善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机制,同步推进备案管理与安全生产检查,杜绝“备而不管”。四是针对排查疏漏开展内部复盘,修订工作制度,将整改情况报上级备案。
(三)塔什店镇人民政府
必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守住安全生产底线。一是细化重点时段排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春节等重点时段对辖区重点企业排查。二是发现问题隐患后及时上报事故隐患,督促企业按时限落实整改。三是加强基层排查人员业务培训,提升隐患识别能力,杜绝排查“走过场”。四是将巡查不细致问题纳入年度考核,约谈相关责任人,举一反三防范同类问题发生,维护辖区安全生产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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