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项目“1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03 19:01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点击数: [打印]

2025年12月7日16时30许,库尔勒市****项目在建隧道入口约1公里处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25年12月12日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上户镇人民政府、巴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的“12·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库尔勒****项目“12·7”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车辆驾驶员在下坡路段转弯处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冲入排水沟后驾驶室撞击山体,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施工单位:新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614R,成立日期:2011年9月15日,法定代表人:楚*勋,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公路管理与养护;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旅游业务。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

2.设备租赁单位:福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3900,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4日,法定代表人:林*容,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等。

3.渣土运输单位:新疆景顺鸿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2801MAEEECC35Q,成立日期:2025年4月1日,法定代表人:林*华,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土石方工程施工等。

4.车辆挂靠单位:伊宁市正信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35809227XD,成立日期:2015年8月24日,法定代表人:张*霞,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道路运输。(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5年10月19日,新疆****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标段项目经理部(甲方)与福建****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项目名称:****公路项目,作业内容:隧道进口机械设备租赁,机械作业地点:库尔勒市上库工业园区,作业期限:自2025年10月20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合同要求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工程现场机械设备及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并由乙方负责机械作业。合同附件2《安全管理协议书》中约定了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具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及义务。

2.2025年8月13日,福建****有限公司(甲方)与新疆景顺鸿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隧道出渣运输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书(车辆)》,工程名称:****公路项目**标段隧道进口,工程内容及施工期限:乙方承担****公路项目隧道塔上2号隧道进口工程项目渣土运输,乙方提供重型自卸货车汽车4辆,车号新F57210、新F*****、新F*****、新F*****。预计开工日期2025年8月13日,竣工日期2025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乙方须委派4名车辆驾驶员,乙方车辆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安全生产协议书(车辆)》中约定了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

3.2025年10月25日,新疆景顺鸿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陈*发(乙方)签订《用工合同》,合同约定自2025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司机岗位,乙方负责安全驾驶车辆和日常维修保养。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工资8500元。11月4日双方签订《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4.2025年11月10日,钟*跃、刘*敏(甲方)与林*华(乙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经双方协议,甲方将新F57210号德龙双桥翻斗车转让给乙方,自2025年11月11日后车辆归属权及车辆事务归乙方,转让费13万元整。

5.2025年11月11日,伊宁市正信运输有限公司(甲方)与林*华(乙方)签订《经营管理服务协议书》,由乙方将新F57210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至甲方,管理服务费每年3280元,合同有效期十年。

(三)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车辆信息:事故车辆为新F57210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伊宁市正信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陕汽牌SX32505B4042A,注册日期:2019年1月25日,发证日期:2019年1月25日。新F572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新交运管伊字6540********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发证日期2019年2月20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24日,发证机关:伊宁市交通运输局。

事故车辆为林*华个人所有,买卖后未办理过户。此前车辆一直由原所有人钟*跃、刘*敏挂靠至伊宁正信运输有限公司,故林*华与伊宁市正信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管理协议》,将新F57210车辆继续挂靠在其名下。

2.事故车辆驾驶员:陈*发,持有A2D驾驶证,有效期限:2016年8月14日至2026年8月24日。2025年11月4日进入****项目部从事隧道洞渣运输工作。

(四)事故相关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1.新疆景顺鸿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对11月8日发现的2条隐患无整改记录,隐患治理未形成闭环;对企业所属新F57210号车辆隐患排查不细致不深入,未及时发现车辆动态监控不在线的问题隐患;应急演练无效果评估,且参演人员与实际人数不符,演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疑。新疆景顺鸿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运输单位及驾驶员直接管理单位,负有对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责任。其未能及时有效治理隐患,导致安全风险持续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

2.伊宁市正信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动态监控在线问题隐患未如实记录,未有效督促车辆驾驶人员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未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未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导致企业对驾驶员行驶过程中风险行为的监管缺失。

3.福建****有限公司,已按照项目要求对新疆景顺鸿泰工程有限公司进场车辆及人员进行备案,对新F57210车辆进行了安全检查,对陈*发等入场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现场监督管理职责,在隧道入口处安排人员对现场作业机械设备进行安全监管,对渣土车进行了班前安全告知,作业交底记录。

4.新疆****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协议要求,****项目项目经理部对运输公司人员陈*发、车辆新F57210信息进行了进场登记备案,对进场人员陈*发进行了岗位安全教育及考核评估;对施工现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在事故路段设置了车辆限速标志、警示标志、防撞墩及太阳能爆闪灯。作为施工现场的直接管理单位,已履行了其主要的安全管理义务,包括入场审查、安全教育、现场安全条件提供与警示。

(五)其他情况

事故当天天气:晴;温度:-8℃;相对湿度30%;风向:无风。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因事故发生路段无视频监控及目击人员,根据现场勘验、车辆性能检测鉴定报告及相关人员询问资料,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5年12月7日14时许,运输车队开始进行隧道洞渣清运工作;

16时许,陈*发从隧道入口处出发前往洞渣堆卸点,在距离隧道口一公里左右的长下坡转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冲出路基撞向对侧山体,造成车辆侧翻、驾驶室遭受剧烈撞击。

(二)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方位:事故现场位于库尔勒市上户镇在建的塔上公路隧道口入口处临时工程公路。现场东侧、北侧、西侧均为石头山,现场南侧为戈壁滩。

中心现场:中心现场位于库尔勒市上户镇在建的塔上公路隧道口入口处经临时工程公路。在工程公路拐弯处的西侧路基下方有一辆橘黄色的自卸车,车牌为新F57210,车头朝西,车尾朝东,车辆呈侧翻状,车箱朝北侧,车底朝南,车箱前半段内有碎石块。消防人员将车辆转移至路面上,该车车头部分呈凹陷状、在车辆下方的碎石上有车辆引擎、玻璃等物品。现场未见其他异常。

(三)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2月7日16时10分许,事故发生后,过往车辆发现人员受伤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将事故情况报S30塔上项目经理部;

17时15分许,库尔勒市公安局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事故信息;

18时12分许,上户镇政府经现场核实后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初报);

19时32分许,上户镇政府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续报);

19时42分许,库尔勒市公安局向市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

19时35分许,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分别向市党办、政办、巴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事故信息;

20时15分许,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向库尔勒市党办、政办、巴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

(四)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6时30分许,项目经理马*等人赶到事故现场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

17时10分许,接报后救护车及警察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陈*发已无生命体征。塔什店镇派出所联系市公安局侦技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因车头部分严重受损驾驶员被困在驾驶室内部,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9联系消防救援;

17时30分许,消防救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后立即组织开展救援;

18时40分许,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赶往事故现场,了解事故信息、配合救援工作;

19时18分许,陈*发从被困的车辆驾驶室内救出,经现场医护人员进一步确认陈*发已无生命体征。

(五)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上户镇政府、S30塔上项目部积极安抚家属情绪,并于12月10日与陈*发家属达成《工亡一次性赔偿协议》,未造成不良影响。

(六)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S30塔上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联系120急救,并向公安、上户镇政府报告事故情况,组织现场车辆及人员有序疏散,全力配合现场救援工作。在属地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各方救援力量协同配合,现场管控、人员救援、医疗救治等工作有序开展。经全力处置,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未发生次生事故、群体性事件及负面舆情,社会面情况总体平稳。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164万元。

死亡人员:陈*发,男,布依族,47岁,职业:新疆景顺鸿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新F57210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身份证号:522701********1952。2025年11月4日进入库尔勒****项目从事渣土运输工作。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综合事故调查询问笔录、检测鉴定报告,分析认为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车辆驾驶员在下坡路段转弯路段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冲出路基,撞向对侧山体,造成驾驶员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测和鉴定情况

1.尸检报告:根据库尔勒市刑警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库公鉴/检(法理)〔2026〕7号,检验意见:根据陈*发尸表检验所见,死者口鼻腔见血性液,右颞部头皮裂伤、颞骨骨折,全身多处损伤,综合分析认为:陈*发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根据新疆汉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汉博所〔2026〕痕鉴交字第0009号,鉴定认为新F57210号车制动装置及转向系统齐全。

(三)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未闭环。新疆景顺鸿泰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市正信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查而不改”的问题。隐患排查记录与整改记录脱节,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动态监控等技防措施缺失。伊宁市正信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监控职责,导致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纠正驾驶员可能存在的超速、违规操作等行为。

3.应急预案与演练脱离实际。新疆景顺鸿泰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急演练“走过场”,无效果评估且参演人员与记录人员人数不符,导致企业和员工均缺乏有效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陈*发,男,布依族,群众,新疆景顺鸿泰工程有限公司车辆驾驶员,2025年10月25日入职。作为渣土车辆驾驶人员,对下坡路段安全风险评估不足,驾车行驶到转弯路段时,操作不当,撞向对侧山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新疆景顺鸿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作为车辆实际控制人、工程施工及现场管理主体,未履行对新F57210号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及隐患排查义务;对11月8日发现的2条车辆隐患无整改记录,隐患治理未形成闭环;应急演练无演练效果评估,参演人员与实际记录人员人数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八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2.伊宁市正信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动态监控在线问题隐患未如实记录,未持续跟踪督促驾驶人员整改事故隐患;未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未保持车辆动态监控实时在线。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建议移交伊宁市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林*华,男,汉族,群众,新疆景顺鸿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落实车辆隐患排查制度,对已发现的2条问题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未发现新F57210车辆GPS长期不在线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2.杨*泰,男,汉族,群众,新疆景顺鸿泰工程有限公司车队长,2025年8月10日任现职。作为出渣项目车队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新F57210号车GPS信号动态监控不在线的问题隐患;对11月8日检查发现的2条问题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四)对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三管三必须”[]的规定,未有效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公路施工建设项目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建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对公路项目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教训

长下坡、转弯路段本就是车辆运输的高风险点,速度失控、分心驾驶等操作极易造成事故发生。此次事故路段已按相关要求设置长下坡、弯道限速等提示标志,减速警示设施基本完备,但仍然造成事故发生。路面提示等物理防护仅是安全管理的基础环节,一旦后续管控措施跟进不力,防护体系仍会形成断档。本次事故教训在于:一是驾驶员行为的动态监管缺失,车辆是否超速、操作是否规范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导致提示标志的实际警示作用落空;二是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驾驶员对长下坡风险缺乏足够警觉;三是企业安全管理未形成闭环,隐患排查重登记轻整改、班前交底重形式轻内容,责任传导层层递减。企业必须认识到技术防护无法代替人员管控,设施到位不等于管理到位。

七、防范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该起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1.****项目经理部要以事故为鉴,抓实抓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风险辨识,充分发动工人主动查找、上报身边隐患,第一时间发现隐患、消除隐患,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严格规范设备租赁及外包企业的安全管理,强化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守机械设备性能检查关,坚决防范因人员操作不规范、设备“带病”运行所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要针对所有施工部位与作业环节进行彻底的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管控措施,加快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提升项目本质安全水平。

2.新疆景顺鸿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此类事故发生。一是要扎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将车辆(机械设备)作业安全管理作为核心管控重点,强化全流程现场检查与精准风险辨识,聚焦隐患闭环管理、应急演练实操等关键环节,全面排查整治违规作业、设备带病运行、应急处置不到位等各类违规行为,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定期复盘整改成效,将成熟管控举措固化为企业安全管理标准,持续巩固隐患治理成果;二是要健全内部常态化安全监管机制,持续优化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细化车辆(机械设备)作业、现场操作等各环节风险辨识标准与管控措施;三是要建立整改成效自查自纠机制,对整改推进迟缓、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及时约谈提醒,确保各项整改要求落地见效;四是要强化全员安全警示教育与培训,结合本次事故及行业同类典型案例,对车辆(机械设备)作业风险、现场违规操作危害、从业人员心理健康等,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切实提升全员安全意识、风险防控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推动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提档升级。

3.伊宁市正信运输有限公司要以事故教训为警示,针对挂靠车辆监控管理中责任传导不够流畅、隐患整改不到位、管理记录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整改落实、筑牢安全防线。一是要重点完善“线上监管+线下核查”安全管理流程,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及时向车辆所有人及车辆驾驶员反馈,督促问题隐患整改落实;二是要规范排查、整改、复核全流程记录,确保整改有据可查,推动隐患管理标准化;三是要强化责任传导,对因管理履职不到位导致隐患长期未落实整改的或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据企业管理制度、车辆挂靠协议约定严肃处理,全力打通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推动挂靠安全管理从形式监管向实质监管转变,切实提升安全管理质效。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压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统筹部署、细化监管举措,一是全面开展公路施工设备租赁企业专项排查整治,重点核查企业租赁设备安全技术状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及设备备案登记等情况;二是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主动对接应急管理、住建等相关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对租赁设备的使用、维保、报废等关键环节的联合管控;三是督促S30塔上项目经理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设备安全检测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定期开展安全监管“回头看”,持续巩固整改成效,全面提升公路施工建设项目设备租赁安全监管质效,切实保障公路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